留置和流质的区别,质压和留置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水涛亮

一、留置和流质的区别

留置和流质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内涵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维修,甲不支付维修费用,乙可以留置该汽车。

2. 流质是一种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条款。流质条款是指在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担保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条款。这种条款在我国法律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因为它可能会损害抵押人或出质人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二)法律效果方面

1. 留置权人在依法行使留置权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等,然后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方式优先受偿。

2. 流质条款由于被禁止,所以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款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来实现债权,而是要通过法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来处理担保物。

二、质压和留置区别

质压应为质押。质押和留置有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主动移交;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约定。

3.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质押合同且完成动产或权利的移交;留置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等条件。

三、质押及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主动移交;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合法的合同关系,是事先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3. 适用范围不同。质押可适用于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设定,其质物包括动产和一些权利;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定的几类合同关系中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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