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与流质的区别
留置和流质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内涵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形式。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
2. 流质是一种被禁止的契约条款。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之间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二)法律效力方面
1. 留置权是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受到法律保护。当符合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实现债权。
2. 流质条款因为可能会损害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流质条款无效。不过,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质与留置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成立条件方面
1. 质权的成立,需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2. 留置权的成立,基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三)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
1. 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出质人的自愿交付,双方有设定质权的合意。
2. 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并非基于债务人的自愿交付而是法定的留置。
三、质押跟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的成立需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是法定担保物权,当符合法定情形时,债权人自动取得留置权。
3.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质押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是基于担保的目的主动交付给债权人的;而留置中的动产是债权人基于先前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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