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在民法典有什么约定,签订保管合同文本有哪些条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轩

一、保管合同在民法典有什么约定

《民法典》中关于保管合同有如下重要约定: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明确了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

(二)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管物的领取。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签订保管合同文本有哪些条款

保管合同文本通常应包含以下重要条款:

(一)当事人信息条款。明确保管人和寄存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确保合同主体明确。

(二)保管物条款。详细描述保管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特征,必要时可通过附件或清单进一步明确。

(三)保管场所和方法条款。约定保管物的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应采取的保管方法和措施,确保保管物的安全。

(四)保管期限条款。确定保管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若未约定保管期限,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

(五)费用及支付条款。明确保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若为无偿保管,也应在合同中注明。

(六)双方权利义务条款。规定保管人和寄存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保管人妥善保管的义务、寄存人告知保管物特殊情况的义务等。

(七)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八)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三、留置权保管合同一般是否适用

留置权在保管合同中一般是适用的。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当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时,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例如,甲将一批货物交给乙保管,约定保管期限届满时甲支付保管费。若保管期限届满后,甲拒不支付保管费,此时乙作为保管人就可以依法留置该批货物。

不过,留置权的行使也需满足一定条件。(一)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三)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在保管合同中,保管费债权与保管物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只要寄存人未按时支付费用,保管人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即可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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