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案,很多律师是害怕取证的,或者取证不怎么积极。因为在很多律师看来,取证主要是侦查机关的事。另外,有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直接悬挂在律师头上,具体是哪把,懂的都懂。
但律师不积极取证至少对部分案件的辩护是非常不利的。
倘若不积极取证而只是抗辩,一方面是削弱控方证据的力度有限,毕竟控方是法律+逻辑+证据,而辩方只有法律+逻辑(+对方的证据漏洞),能够产生自然对抗的据点很可能天然地少了一个,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个。
毕竟法律和逻辑都是靠证据串联的。
在完全没有辩方取证的情况下,律师的作用仅限于破坏对方证据链,而不能组建自己的证据链,也就是只能打合理怀疑而基本不能达到重构事实真相的程度,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脱离嫌疑的时间变得更漫长。
辩方自然是想无罪推定的。但当侦方和控方尚处在“有罪怀疑”阶段的时候,辩方和侦方/控方很可能是难以沟通的,尤其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如果辩方要指出侦查机关证据上的疑点尤其是重大疑点,必然会面临一定的压力。
而这种压力有可能导致“补非排辩”情况的出现,在特殊情况下致使合理怀疑不那么合理地合理化。
但控方和辩方哪怕存在办案取向上的不同,客观的证据却是只要有良知的法律人都会共同承认的。
用比较抽象的话来描述,就是控方和侦方/辩方的交流即便受到阻碍,证据和证据之间的沟通尤其是物证之间的沟通因其客观性却始终是自如的。因为观点是主观的,证据却是客观的。主观与主观之间可能存在因面向不同而难以交流的情况,客观与客观却并无此虞。
虽则依照刑法的理念,无罪推定应当贯彻到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但实践中至少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除律师外案件经办人员的主要心态依然是“有罪推定”。
这就意味着,审前辩护主动提供有利于辩方的证据会更重要。其实公检即便存在“有罪推定”思维,也很容易理解,这为了避免轻纵犯罪。
此时辩方要理解对方心中的“谜团”,去充当“解谜的人”,而不是单纯质问为什么公检“有罪推定”。很明显,这样质问既没有大局观,也看不清现实,更耽误辩护的时间。
假设律师不积极“解谜”,后果很可能是,当事人即便无罪,会被关押更长的时间,这是“谜团”在消耗Ta的生命。“疑罪从无”是一句完整的话,但如果分开来看,就是“疑罪”和“从无”,“从无”之前的“疑罪”依然能够让人倍感痛苦和折磨,并且可能导致出现当事人和家属心中的“迟来的正义”。
因此,律师应细心论证每个举动的合法性,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做自己能做的所有事。如深信自己的当事人无罪,律师更要积极取证,因为在这种前提下律师能取到的证据基本都是对当事人有利的(否则律师也不会有这种“深信”。)
当然,如果确实取无可取,也不能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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