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纠纷最好的处理办法,家庭财产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和

家庭财产纠纷最好的处理办法,家庭财产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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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纠纷找什么部门解决

日常生活中,父母在子女结婚时或婚后出资购置房屋的情形非常普遍,这既是中国传统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又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而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此类房产该如何分割?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涉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李某以与张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鼓楼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表示同意离婚,并主张分割婚后登记于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认为该房产的购房款项部分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等分割。李某则认为购房款均来自其父亲,该房产为其父亲对其的单方赠与,为其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及购房发票可以证明,诉争房产系李某的父亲以征收补偿款全额出资购买,且房产中介费及相关税费亦均由李某的父亲支付。由于购房时李某父亲并未明确该房产仅赠与自己的子女,故此情形下,案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产必然由双方对半分割,而应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及家庭的贡献情况。在本案中,出于既保护出资人的利益,又保护另一方为家庭的付出的目的,综合考虑诉争房产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支出方、婚姻中在照顾子女和日常家务方面的贡献方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后,鼓楼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李某所有,酌定李某向张某支付房产估价20%的房产折价款。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共有人份额均等,而是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按照每人50%份额进行分割,但在财产出资均来源于一方父母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官寄语

本案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尚未颁布,但处理结果符合其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面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社会生活中表达慈爱亲情的惯常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出台,既考虑到父母作为出资方的情感和利益,又在婚姻法律框架内平衡了离婚双方的贡献得失,且具有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夫妻双方对家庭投入和付出的正确导向,具有重要意义。在婚姻生活中遇到矛盾与摩擦在所难免,应重视对方对家庭的付出,多换位思考,包容忍让,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





作者:江文锦(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家庭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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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叔伯家,为了老爷子那套老房子,闹得鸡飞狗跳。去年老爷子走了,没留遗嘱。老大说自己照顾得多,该多分;老二说都是一家人,得分一样。 老三在外地,回来就跟俩哥吵,还找律师。村里都传遍了,这事儿还没个结果呢,不知道得折腾到啥时候!

01

我家就有狗血的财产纠纷,我爷爷去世前把大部分财产都给了我小叔,我爸和其他叔叔都气坏了,到现在关系还僵着呢。

02

我家就有财产纠纷,我爷爷去世前留了笔钱,几个叔叔伯伯争得面红耳赤,都说自己该多分,还说我爸是老大就该让着他们,凭啥呀,谁规定的!

03

我一亲戚,父母去世前把房子留给了女儿。儿子知道后大闹,说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该得房子,还联合七大姑八大姨去女儿家闹,非要分一半房产,那场面,乱得很。

04

有次跟朋友闲聊,他说起他们家族的事儿。他有个远房亲戚,老人去世前留了套房子和一些存款。结果几个儿女为了这些财产争得不可开交。大儿子说自己照顾老人多,该多分;二女儿说老人住院费用她出得多,也得占大头;小儿子更绝,直接拿出一份所谓的“遗嘱”,说老人把大部分财产都留给了他。其他兄弟姐妹都不信,闹到了法院,那场面可真是乱套了。

05

我邻居家,兄弟姐妹好几个,老人一去世,为了争那套老房子和一点存款,大打出手,亲兄妹撕破脸,还闹上了法庭,最后谁也没捞着好处,房子被拖得贬值,亲情也没了。

06

我邻居家,老两口有俩儿子。老两口去世后,老大为了多占点财产,居然伪造遗嘱,说老人把大部分财产都留给他。老二知道后气坏了,直接把老大告上法庭,最后查出来遗嘱是假的,老大不仅没多拿到财产,还因为伪造遗嘱受了处罚。

小编评论:

家庭财产纠纷狗血又无奈,亲情与利益拉扯,冷暖皆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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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纠纷找哪方面的律师

2025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正式施行

其中有哪些亮点内容?

《法宝在线》节目邀请嘉宾律师做客直播间

为您梳理六大亮点!

嘉宾:上海斯迈尔律师事务所 应朝阳律师(右)

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陈莉律师(左)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禁止。《解释(二)》对此予以细化,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法条链接】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从而降低自身偿债能力逃避债务,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且法院也会综合考量子女抚养费负担等因素予以支持,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同居双方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不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解释(二)》规定,除有约定外,同居析产纠纷中以“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为基本原则;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法条链接】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04 进一步优化“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时房产分割”规则

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产分割,此次司法解释确定了“考虑多重因素,实现权益平衡”的处理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若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若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一方(承诺)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或者(承诺)在房产证上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形,若发生纠纷,将区分“已加名”和“未加名”两种情形分别对待,对于未过户的房产,法院可判决归属并确定补偿,优先考虑婚姻贡献;对于已过户的房产,若婚姻存续时间短且无重大过错,可能判决返还并补偿。并且,还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撤销赠与的情形,这可以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

一是明确法院支持当事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及时让孩子恢复到原本的生活状态;二是在一方提起的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明确可以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撰稿:庆杰

编辑:黄骊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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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纠纷诉讼时效

不动产登记大厅里,因长期诉讼几乎已成仇人的刘家四兄妹,终于放下这个家族长达7年之久的心结,相互配合着将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过户到小儿子名下。小儿子也“投桃报李”,将其他三兄妹应得的份额折算成现金,当场打进每个人的账户。

“真没想到,检察机关对这事儿会如此重视、如此耐心,经历了七年诉讼后,还能让我们一家人坐下来敞开心扉沟通,达成和解,”三位申请人激动地说。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二分院”)促成一起长达7年之久的房产继承纠纷案达成和解,成功化解了困扰兄弟姐妹四人多年的家事矛盾纠纷,止诉息争。

7年10次诉讼 姊妹反目成仇

这是一场因遗产继承引发的“马拉松式的官司”,7年之内进行了10次诉讼。

本案中,刘某与侯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名子女。侯某、刘某于2016年1月、2017年3月相继去世,均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刘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5月,刘某与小儿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儿子,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小儿子名下。

2018年,其他三名子女将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经三级法院认定,刘某与小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属无权处分,合同无效。2019年,其他三名子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在小儿子名下的产权证书,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登记在小儿子名下的产权证书,更正回刘某名下。后其他三名子女又将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涉案房屋按法定继承,两级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小儿子不服二审判决,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小儿子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小儿子继承涉案房屋70%份额,其他三名子女各继承10%份额。其他三名子女不服二审判决,向市检二分院申请监督。

“申请人认为判决没有遵循法定继承的原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向市检二分院提起民事监督申请。”本案主办检察官向新其告诉记者,受理申请后,检方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反复的监督审查,发现该案法律依据正当,审判程序合法,且判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老人将房屋赠与给小儿子应属其个人本意,法院综合考虑小儿子对老人生活起居、求医问药等方面的照顾和精神陪伴及鼓励等因素,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尽善尽孝的良好风气的角度出发,判决小儿子继承涉案房屋70%份额,其他子女继承10%份额,并无不当。”向新其主动为当事人释法明理,阐明法院判决的正当性。

“一方面,鉴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对遗产继承方面不太了解,我们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厘清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作为没有利益关联的第三方,我们从公平公正、从法理情的角度为他们分析解读,他们对我们也更有信任感。”向新其说。

经过检察官多次耐心解释,几名当事人终于明白了该案的法律逻辑关系,表示接受判决结果。这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7年10次诉讼,至此看似可以画上句号了。

但是,法律上的逻辑关系捋顺了,现实中就一定能顺利得到执行吗?

彻底解决难题 检察官“较真碰硬”

“当事人年龄最大的70多岁,最小的也60多了,如果这个疙瘩不解开,矛盾就很可能会延续到下一代,我们一定要在所有当事人的有生之年,把问题彻底解决掉。”向新其说。

这个问题,就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将如何执行。虽然法院判定小儿子占70%,其他三名子女各占10%,但由于没有执行标的,致使案件陷入无法执行的僵局。由于几个兄妹间反目成仇,导致涉案房屋既不能卖,也不能出租,所以事实上并未达到息诉的目的。

民事和解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有效路径,更是修复社会关系的温情纽带。能不能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向纠纷源头延伸,以“监督+调解”双轮驱动的方式,推动民事争议从“争锋相对”走向“握手言和”?

“如果就案办案和机械办案的话,案件到此就结束了。但是否可以再往前推一步,彻底化解矛盾、避免新的更多矛盾出现呢?”怀揣着这个信念,向新其和同事们反复梳理前后10次诉讼过程,多次找到当事双方谈话,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渐渐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向新其的脑海中清晰起来。

“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会希望检察官怎么做?”带着这个问题,向新其和同事们分析后一致认为,破解僵局的关键,就是让看似无解的执行“活”起来,让每个人都得到应有的利益,同时斩掉矛盾的根源,扑灭这个随时都有可能再次引爆的“火药桶”。

7年,10份判决,消磨掉的不仅是亲情,还有信任。如何修复多年的亲情裂痕,让当事双方重新建立起基本的信任,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也是彻底解决这起执行案件的关键。

经过反复做工作,大家最终同意再坐下来,一起商量房子处置的办法。向新其首先找到小儿子,询问其对这套房子的诉求。他表示,自己确实想继承这套房子,但给其他几个兄妹的“补偿款”,需要找人去借。有了共识,就会有办法。向新其先找房产中介根据市场价对房产进行了评估,给出的结果是,按照当时市场价,总价值大约在320万元左右。对于这个数字,当事双方都表示认可。但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其他三位申请人表示,房子可以让小儿子继承,但担心他不给折价款。对此,一方面,检察官讲法律,讲人情;另一方面,又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方案,指导双方约定了更为详细的违约条款,确保执行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不仅于此,“我们还可以陪你们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最终,在检察官的陪同下,双方当事人心里有了底。房产也顺利过户给小儿子,其他兄妹几人也均收到了钱款。

“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办

对于检察官队伍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曾做出过“三个善于”的表述。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

民事案件法律事实纷繁复杂,法律关系往往隐藏其中难以厘清,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实质法律关系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关键作用。司法案件关乎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更关乎全社会的价值取向。以“三个善于”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亦是引领全社会向上向善的力量。

“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办,一些案件看似小事小案,其实蕴含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个人恩怨,仅从法律层面做出判断,并非难事,而如何实质性化解纠纷,才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难题。”在市检二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郑思科看来,法治不能缺少人文关怀。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给他感触最深的体会,是检察工作要学会倾听、学会换位思考。

“通过心贴心的沟通,融化当事人心中的坚冰。如果检察官能够认真的和当事人去沟通,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你在听他说、为他想,那么,大部分来访人最终都能接受法院的判决。”郑思科说。

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的高频词。近年来,市检二分院围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堵点问题,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以“做实检察为民”为目标,以“高质效办案+长效性机制+大数据赋能+多元化宣传”四驱联动为抓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需求。从千万学区房遗产纠纷妥善解决,到水果批发商几十万钱款最终追回,再到7年诉讼的房产继承案的实质性化解,每一个案件背后,市检二分院都秉承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做实检察为民,把矛盾化解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真正实现了基层矛盾的有效化解。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待检察工作;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以匹配的专业素养和知识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未来,市检二分院将继续发挥检察民事监督职能,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认同感。”郑思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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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哈建伟

监制|余瀛波

编辑|王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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