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用地是什么性质,城镇建设用地分类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汐月

城镇建设用地是什么性质,城镇建设用地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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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包括哪些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3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潘显璇 通讯员 左进府)3月18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引导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集聚布局,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六种情形和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准入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一定时期内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湖南省城镇开发边界按照2020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的1.3倍划定,规模为65.1万公顷。

《通知》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包括六种情形:具有城镇服务功能的城镇组团间道路、城际道路场站等;因城乡融合发展确需零星布局的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用地;因安全、资源等因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以及文物保护、殡葬、监狱、宗教等特殊设施用地;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及加油站、加气站等商业服务业用地;因旅游开发需要、对选址有特定要求的旅游酒店等旅游设施用地;其他国、省政策允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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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什么意思

梁莹莹 泰安报道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构建耕地保护全链条管理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8月13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到2035年,全市耕地面积不少于418.6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368.15万亩。

《实施意见》共七条,提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约束、严控各类建设行为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积极恢复补充耕地等意见。

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级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到2035年,全市耕地面积不少于418.6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368.15万亩。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批准用地。确保耕地实至名归。严格按照地类认定标准和调查规程查清耕地变化,特别是严格新增耕地认定,实事求是做好耕地地类变更工作。

《实施意见》中,严控各类建设行为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合理限制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分别预留35%、25%的增量空间。坚决杜绝擅自突破年度计划指标、破坏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等各类建设行为。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做好占用补划审查论证,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严禁超出法律规定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审批。

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确需转变耕地用途的,严格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对建成率明显偏低的园区,严格控制新增产业类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模,优先盘活利用自身存量用地。对未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视情况采取农转用和土地征收限批措施。

《实施意见》还提出加强耕地保护执法巡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整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乱占耕地建房、违法采矿、挖湖造景、“大棚房”、临时用地超期未复耕等各类违法用地问题,坚决消除土地违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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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是国有土地吗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优化土地管理,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探索国家集中垦造耕地定向用于特定项目和地区落实占补平衡机制。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制定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延期和到期后续期政策。(新华社)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通知》提出,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通知》提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编辑/寇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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