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三调能不能调成建设用地2025,国土三调能不能调成建设用地
法律分析:三调主要是清查性质,不会改变地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国土三调能不能调成建设用地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三调主要是清查性质,不会改变地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三调建设用地包括哪些地类
法律分析:随着土地政策的不断改革,土地分类进行了更明确地划分。三调土地分类三大类。具体是一级类土地共设3个。这三个分别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土地类型的界定是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第四条第三款的条例规定。二级类土地共设15个。原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土地中的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和后面新设的“其它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来构成农用地。三级地类共设71个。是在原先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最新标准详细规定了土地利用的类型与含义,将土地利用类型分为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库储物用地、家用住宅用地、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特殊类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和水利基础设施用地及其他用地等总共12个一级类、72个二级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国土三调能否变更土地性质
不可以“这个当然是可以改变土地性质的,国土三调也是为了顺应时代的变迁以及各种不同背景下的土地生存状态。” 国土三调可以随意将农民建设用地划为农田因为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国土三调,就是国家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是不能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三调就是国家为了经济发展和需要,进一步摸清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对全国的耕地。...国土三调基本农田不可以调整,因为虽然是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已经改变了用途的土地,如果不是合法的,就要按违法处理,不能随便调整掩盖违法事实国土三调不能调整建设用地,因为土地调查是土地的现状调查,如果随便调整建设用地,就失去土地调查的意义,就不能真实反应土地现状,这是违反调查原则的?如果出现了土地违法或者建设用地过大,不能达到占补平衡,要从根本上找原因,积极处理和应对,不能指望三调去调整。不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地类认定规则。对报批时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点补平衡。建设用地三调可以复耕三调认定的耕地也不算永久农田,因为土地利用是变化的,土地占补平衡也是一种动态平衡,复垦土地和占用耕地不会是同一块地,三调认定的耕地有可能下去几年就用于建设,再在其它地方复垦同样面积的耕地,所以土地调查都是十年一次,土地地类分布不是一成不变的。乡政府建设用地他们说三调给我变成耕地了有可能上面有地上物二调为草地三调为耕地这种情况可能是原来二调时退耕还林草的地,三调时退耕还林草期限已满,又可以用作耕地了。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有必要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建设用地上面有建筑物,三调有可能给变成耕地有可能的政府租给我的地还没到期土地租赁合同未到期征收征用土地的,要依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包括地上随着物、青苗补助等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五、三调能改变土地性质吗?
法律分析:
这个是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的,是可以拍到违法建筑的,但是在拍到后是会来认定你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如果是的话,那么是需要拆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全国土地三调安排
法律分析:土地三调指的就是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很多家在农村的朋友们肯定都有所耳闻,但是既然就是第三次调查了,这肯定是由一定的调查时间期限的。
一、2021年土地三调何时完成
截至2019年11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进入全面核查阶段。以下是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时间表:
2017年下半年,部署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总体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定、经费预算编报、试点验收总结、全国工作部署、技术政策培训和动员宣传等工作,同步启动遥感数据采集。
2018年,全面启动第三次土地调查,完成遥感数据采集、处理和全地类内业初步预判工作,完成土地调查统一底图制作并陆续下发各地开展调查。
2019年,完成地方调查任务和国家级核查,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充分利用第三次土地调查采集的遥感数据和工作底图,做好两项工作的统筹和衔接。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2020年,完成统一时点数据汇总,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后发布。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分析、成果集成、工作总结以及地方调查成果验收等工作。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面利用第三次土地调查统一试点更新采集的遥感数据和工作底图,做好工作统筹和数据对接。
自2020年起,逐年开展新一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上年度12月31日统一时点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为基础,查清年度内重点区域和重点地类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维持好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现势性。
二、为什么要进行土地三调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
土地调查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土地调查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其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实现乡村振兴,以上就是农交网整理的关于“2021年土地三调何时完成”以及“为什么要进行土地三调”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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