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保险有必要买吗,手术保险属于什么保险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松安

手术保险有必要买吗,手术保险属于什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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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保险业务员好做吗

来源:人民日报

主动脉夹层是一种严重的心血管急症,30多岁的陈先生曾患有此病。2022年11月,陈先生住院治疗,完成手术。病愈出院的他想到自己曾购买过重大疾病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很快,该保险公司向他出具理赔决定书,决定不予理赔,主要理由有二:第一,陈先生患的“主动脉夹层”并非合同写明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不在承保范围;第二,陈先生的手术方式并非合同约定的“开胸”或“开腹”手术。

陈先生不认可,便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不服裁判,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院立案后进行了调解,最终,该保险公司向陈先生支付保险金30万元。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为何不成立?武昌区法院水果湖法庭法官刘一娴解释,关于“主动脉夹层”是否属于“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陈先生已通过多部医学典籍举证证明“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与“主动脉夹层”系一种疾病,即使存在歧义,依据法律规定也应作出对陈先生有利的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限定“开胸”或“开腹”手术方式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合同未依法将该免责条款以醒目方式标明。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对患者而言创伤更小、死亡率更低、并发症发生率更低的治疗方式会取代原先的治疗方式。保险公司限定了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也违背合同目的。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合同(重疾险)的真实意思是转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即使保险条款中列明治疗方式,如果该治疗方式与合同目的相悖,保险公司不能以该约定为由免除自身保险赔付责任。

水果湖法庭庭长殷晓艳介绍,现实中,一些保险公司对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拒赔的情况,或限定治疗方式,或限定疾病必须伴有某些并发症,或限定疾病的程度和治疗过程等等。对这些限缩解释,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说明,同时,还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否则,即使保险合同中有这些条款,法院也不支持保险公司借此拒赔。

手术保险可以报销多少

来源:人民日报

主动脉夹层是一种严重的心血管急症,30多岁的陈先生曾患有此病。2022年11月,陈先生住院治疗,完成手术。病愈出院的他想到自己曾购买过重大疾病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很快,该保险公司向他出具理赔决定书,决定不予理赔,主要理由有二:第一,陈先生患的“主动脉夹层”并非合同写明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不在承保范围;第二,陈先生的手术方式并非合同约定的“开胸”或“开腹”手术。

陈先生不认可,便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不服裁判,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院立案后进行了调解,最终,该保险公司向陈先生支付保险金30万元。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为何不成立?武昌区法院水果湖法庭法官刘一娴解释,关于“主动脉夹层”是否属于“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陈先生已通过多部医学典籍举证证明“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与“主动脉夹层”系一种疾病,即使存在歧义,依据法律规定也应作出对陈先生有利的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限定“开胸”或“开腹”手术方式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合同未依法将该免责条款以醒目方式标明。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对患者而言创伤更小、死亡率更低、并发症发生率更低的治疗方式会取代原先的治疗方式。保险公司限定了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也违背合同目的。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合同(重疾险)的真实意思是转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即使保险条款中列明治疗方式,如果该治疗方式与合同目的相悖,保险公司不能以该约定为由免除自身保险赔付责任。

水果湖法庭庭长殷晓艳介绍,现实中,一些保险公司对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拒赔的情况,或限定治疗方式,或限定疾病必须伴有某些并发症,或限定疾病的程度和治疗过程等等。对这些限缩解释,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说明,同时,还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否则,即使保险合同中有这些条款,法院也不支持保险公司借此拒赔。

手术保险该不该买

来源:人民日报

主动脉夹层是一种严重的心血管急症,30多岁的陈先生曾患有此病。2022年11月,陈先生住院治疗,完成手术。病愈出院的他想到自己曾购买过重大疾病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很快,该保险公司向他出具理赔决定书,决定不予理赔,主要理由有二:第一,陈先生患的“主动脉夹层”并非合同写明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不在承保范围;第二,陈先生的手术方式并非合同约定的“开胸”或“开腹”手术。

陈先生不认可,便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不服裁判,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院立案后进行了调解,最终,该保险公司向陈先生支付保险金30万元。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为何不成立?武昌区法院水果湖法庭法官刘一娴解释,关于“主动脉夹层”是否属于“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陈先生已通过多部医学典籍举证证明“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与“主动脉夹层”系一种疾病,即使存在歧义,依据法律规定也应作出对陈先生有利的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限定“开胸”或“开腹”手术方式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合同未依法将该免责条款以醒目方式标明。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对患者而言创伤更小、死亡率更低、并发症发生率更低的治疗方式会取代原先的治疗方式。保险公司限定了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也违背合同目的。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合同(重疾险)的真实意思是转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即使保险条款中列明治疗方式,如果该治疗方式与合同目的相悖,保险公司不能以该约定为由免除自身保险赔付责任。

水果湖法庭庭长殷晓艳介绍,现实中,一些保险公司对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拒赔的情况,或限定治疗方式,或限定疾病必须伴有某些并发症,或限定疾病的程度和治疗过程等等。对这些限缩解释,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说明,同时,还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否则,即使保险合同中有这些条款,法院也不支持保险公司借此拒赔。

《 人民日报 》( 2024年10月16日 11 版)

手术保险可以退吗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命的敬畏和预防风险的意识不断加强,通常会购买保险来抵御明天的风险。当风险真正来临时,保险公司却将保险条款中的“救命方式”框定为拒赔理由,这合法吗?近日,清远市英德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公司:手术未开胸 不符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约定

2016年5月,林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为33年,交费年限10年。2023年8月,林某因突发胸痛半天到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主动脉夹层B型;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同年9月,林某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林某的手术未开胸或开腹,故而其进行的手术不符合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约定,不予赔付。林某认为保险合同内明确约定保障的重大疾病共45种,自己所做的主动脉手术包括在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相应的金额。因双方协商不一致,林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理赔权利 条款无效

英德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对林某所患的主动脉夹层B型疾病属于主动脉疾病均无异议,只是对林某进行的手术是否属于开胸手术产生争议。

经查明,涉案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包括主动脉手术,但合同第7条释义“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显然不属于对疾病症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于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

保险公司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林某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故而,法院认为林某所患疾病符合涉案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范围, 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林某保险金20万元。

法官说法:重大疾病与治疗方式是两个概念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外科手术已向微创化发展,且越来越先进,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已被腔镜、介入手术等更为先进的治疗方式所取代,而重大疾病的保险期间往往很长甚至终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治疗方式来限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按一般理解,重大疾病与治疗方式是两个概念,保险公司以重大疾病的治疗方式来限制重大疾病的范围明显不当。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医院的治疗方案决定具体的治疗方式,而不会为了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因此,像本案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林某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拒绝理赔。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谢秋君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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