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W某(女)与Z某(男)于201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7年1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双方没有很深的感情基础,所以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
2017年5月月初,双方在争吵过程中,Z某拿出菜刀以言语和行动威胁W某,后被闻讯赶来的Z某父亲出面制止,致使W某身心受到严重创伤,W某也便决心要起诉离婚。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Z某提出要求W某返还彩礼6.8万元、亲属礼金2万元,并赔付Z某因结婚办理酒席损失5万元。
【办案思路】
笔者作为W某的代理律师,在接手该案时便告知W某存在返还彩礼的相应风险,事先已与W某沟通具体返还金额上限的问题。
所以在调解过程中,笔者在得知Z某有要求W某返还彩礼等问题时,也顺利将自己以及W某的观点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
【裁判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Z某要求W某全额返还彩礼及亲属礼金,并要求W某赔偿损失,所以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庭审过程中,Z某提出不同意离婚。最终,由于W某系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律师随笔】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在线下的司法实践中还是经常会遇到的,而要求返还的情形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朋友分手时,支付彩礼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二、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时间尚短的夫妻之间,支付彩礼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针对第一种情形,一般争议较小,双方也大多能够同协商解决。
针对第二种情形,若夫妻未实际共同生活的,那么也或多或少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已经实际共同生活的,就很难通过协商解决了,往往是支付一方认为结婚时间短要求大部分返还或者全额返还;而接受彩礼一方认为,已经共同生活了只愿意返还一小部分、甚至不愿意返还彩礼。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处理案件反而不那么复杂;但是往往法律不外乎人情,也就是会出现,即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经实际共同生活、居住的(共同生活、居住时间),承办法官还是会基于人情考虑,在调解时要求接受彩礼一方适当返还;在无法调解、且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形下,承办法官也会酌情判令接受彩礼一方部分返还彩礼,但是共同生活、居住时间的长短就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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