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姻继承之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已经领证结婚,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仍获法院支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玲彤

婚姻继承之婚约财产纠纷

双方已经领证结婚,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仍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张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2月,二人在张某男老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男当场给了张某女61800元作为彩礼。2017年2月,双方去张某男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几个月,张某女离家出走再未回去。2018年6月,张某男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女退还全部彩礼。张某女辩称,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案涉彩礼已经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及婚后共同生活开支,所剩无几,不需要返还,本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返还彩礼的情形。

【争议焦点】

案涉彩礼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返还的情形?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施工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全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结婚并在一起生活,在此情况下,如果张某男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给付彩礼61800元的系导致其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要求。但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张某男的家庭情况,张某男给付的61800元彩礼数额较大,给其家庭带来较大经济压力,同时考虑到双方结婚后的夫妻感情、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对“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认为张某女应当向张某男返还60%彩礼为宜。对于张某女辩称的彩礼的大部分已经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和共同生活开支,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实务分析】

彩礼,顾名思义,是指一方(主要是男方)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另一方(主要是女方)给付一定金额或数量的钱财,作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聘金。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彩礼的规定,但自古至今,彩礼作为属于中国婚嫁习俗之一,对男女双方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给付的标准也越来越高,很多地区甚至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彩礼明码标价,虽然做法颇有不妥,但如果男女双方都愿意的话,自然也无可非议。只是这种日益增加的彩礼数额无疑会加重给付一方的经济负担,加之居高不下的离婚热潮,导致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存在的纠纷也逐渐增加。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不同意离婚后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因为彩礼是在婚前给付的行为,所以给付完成后,彩礼就成为了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关于是否应该返还彩礼,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下:“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前两款的理解相对比较简单,但第三项的规定却比较宽泛和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碰到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案件时,法官除了以法律为准绳外,还是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各方证据来行使自由裁量权。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不能单纯地理解为给付了彩礼就一定造成生活困难了,而是真正的绝对的生活困难,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的经济负担已经严重影响到给付人日常的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而这种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回归到本案中,法官在判决时该案件就是适用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条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男方家庭条件、男方给付彩礼的金额,是否自己家庭而言负担较重、双方婚前感情因素、婚姻持续的时间、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判断,确认了张某女应当返还彩礼的比例,该判决结果相对公平合理,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了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速递】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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