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宋某与魏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修武县打黑除恶抓了都是哪些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思

  【案情简介】修武县某镇居民宋某(男)与魏某(女)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的商品房一半归宋某所有,另一半归其女儿宋某甲(已成年)所有,魏某在没有找到房子前,暂时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在离婚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双方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女儿宋某甲长期在外地求学,实际上魏某和宋某仍是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屋,期间双方也多次就魏某搬离的问题进行了交涉,但始终协商无果。2018年12月,宋某以“魏某侵害自己的居住权、管理权,要求其限期搬离”为诉求,向修武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受理纠纷后,经过充分调查、向双方问询,发现双方事后均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满,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案上。

  魏某认为,之前的离婚协议明确自己有暂时居住权,也没有规定暂住的时间,故其在此房屋中居住理所当然。另一方面,尽管女儿宋某甲上学不在家,但其放假返家后是愿意与魏某共同居住生活的,故魏某认为原协议中对房屋的分割内容不符合实际,应当重新划分房屋的归属权。

  宋某认为,其已无法再忍受和魏某共同居住在一个房屋里,后悔在之前的协议中没有明确魏某搬离的时间,要求魏某尽快搬离房屋。针对魏某提出的重新划分房屋归属权的问题,宋某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表示如果魏某不能满足其上述要求,将通过诉讼的渠道解决。

  经过进一步分析后,调解员认为,既然双方曾共同商议签订过一次离婚协议,说明双方存在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之所以现阶段存在分歧,是因为双方缺乏一个有效的沟通平台,并且当初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均处于非冷静期,对事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不充分。所以,调解员认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把握很大。随后,调解员找到宋某,首先肯定了双方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协议中确实没有约定魏某搬离的时间,并且协议约定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归女儿宋某甲,而实际情况是宋某甲同意其母魏某居住在该房屋中,所以不管从哪方面讲,如果起诉要求强制魏某搬走的话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果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划分房屋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显然已过了诉讼时效期,人民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经过明法析理的讲解,宋某表示,希望调解员拿出折中的调解方案,尽快解决纠纷。根据女儿宋某甲需要和魏某共同居住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对宋某建议,将房屋的所有权划分给魏某,同时魏某给付宋某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对此,宋某接受调解员的建议。

  在与魏某沟通调解中,魏某也同意调解员的意见。但魏某提出,不能按照房屋市场价值,而是参照当初购房价来支付宋某补偿,原因是该房屋是供其和女儿共同居住,并非准备出售。

  接下来,调解员约了双方到场参加调解,先是对前期向各自了解的情况及各自的要求做了小结,随后双方围绕“房屋的价值问题”进行了协商。经过一番调解,双方同意按照略高于当初购房价确定房屋价值为16万元,魏某应在一个月内支付宋某8万元。

  【调解结果】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撤销2016年离婚协议第三项和第五项;

  2.登记在双方名下坐落于修武县某小区的房产归魏某所有,宋某应配合其过户,过户费双方均承担;

  3.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完成一周内,魏某支付宋某房屋补偿费8万元,宋某应出收据;

  4.双方女儿宋某甲随魏某居住,在成家立业之前的所有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若房产出现买卖,应征得女儿同意,并将房款的50%份额归女儿所有。

  为进一步打消双方顾虑,为办理房屋过户做准备,调解成功后调解员陪同双方来到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离婚纠纷案基本都涉及财产的分割,而房产的分割又是重中之重。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应当在充分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既要照顾彼此关切,又要做到有法可依,最终达到双方都认可的目的。在调解本案中,调解员做到了查清事实、明法析理、理性引导,在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基础上,促成了双方的进一步协商,最终圆满化解了此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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