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永泰县某乡镇某社区居民郑某与林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育有一女一子,因缺乏感情基础以及夫妻之间存在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他们在女儿八岁,儿子刚满八个月的时候协议离婚。在1982年12月,郑某与林某某两人只是简单地领取了离婚证,他们两人对家中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没有明确。离婚时,郑某尚处在哺乳期,无力单独抚养孩子,因此离婚后郑某与林某某仍旧同住,共同照顾孩子。郑某与林某某离婚后的十多年,仍旧同居数载。虽然如今他们孩子都已经长大成人,他们之间矛盾并没有随着时间流逝消除,反而到了不可调和的境地。郑某与林某某两人就如何分割房产问题多次争执,他们在子女的建议下,于2020年向永泰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申请调解,希望镇调委会能出面帮忙协调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镇调委会接受申请后,调解员分别与郑某与林某某两人进行了沟通,还向所在社区做了初步的调查了解。经了解,目前郑某与林某某共同居住的房产共有两处,一处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四层半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A处房),另一处以林某某名字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以下简称B处房)。双方目前在A处房与B处房都有各自房间,生活轨迹交叠。还了解到郑某与林某某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复婚可能性不大,双方明确表示不愿意再与对方共同居住。调解员邀请郑某与林某某的两个子女一起到镇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希望他们能帮忙一起劝说父母。
现场调解初始,调解员对当事人阐释了调解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提出当事人可以轮流陈述各自的诉求与意愿,要相互尊重,允许争执但不能争吵,不得随意打断他人诉说。林某某首先发表了看法,他表示A处房首付主要是他和他的父母出资,该房产贷款也是从他的个人工资中抵扣,他认为A处房屋所有权理应归属于他。当年离婚后,他也一直都有按照离婚协议去履行,从未落下对子女们的抚养义务。同时他考虑到子女的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也为无其他居处的前妻郑某提供住处,已经仁至义尽。如今子女皆已成年,一双子女也应当履行对其的赡养义务。故而林某某主张他与子女三人继续居住A处房。而B处房是林某某从他的父母处继承,房屋所有权证也是登记在林某某名下,理应属于他个人财产。林某某提出可以让郑某居住在B处房,但产权仍旧归属于他。如若遇拆迁,相关拆迁补偿等利益由林某某获得,但他可以适当补偿前妻郑某。
郑某表示不能接受林某某的要求,她认为当年离婚过错方为林某某,使她不得不在哺乳期怒而提出离婚。离婚后十几年,她也是费劲心力抚养一双子女成人,在感情和伦理上她都有理由与子女们同住。如果前夫林某某能同意她继续与孩子共同居住,她可以放弃B处房的使用权。而林某某则认为离婚已是十九年前的事,过去的错误早已翻篇,并不能作为现在房产分配的衡量依据。
眼看着二人未谈几句就又要再起争执,调解员及时制止,并劝林某某“虽不是夫妻也曾为家人”,当着孩子的面也应以和为贵。何况林某某的部分诉求原本便不合理、不合法。根据《婚姻法》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得或继承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因此,A处房和B处房都只能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郑某与林某某共有,并不能完全属于林某某一方。鉴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A处房目前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B处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即便走诉讼方式分割房产,法院也会判决两处房产是郑某与林某某共同所有。经过调解员一番释法说理后,郑某与林某某明确了他们各自对A处房和B处房的所有权。因此调解员指出,郑某某和林某某双方都无权请求将A处房和B处房完全归个人所有。为了郑某和林某某生活便利及顾及他们子女的感受,可以通过放弃其中一处房产的所有权而取得另外一处房产的所有权的方式去协商解决他们共有房产分割问题。
林某某听到此处,态度不再如初始决绝,但依旧认为离婚后A处房的房贷一直由他单独支付直到还清,A处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由他取得。他可以放弃B处房的所有权,统一归郑某所有,但前提是郑某自愿放弃对A处房所有权等相关权利,同时将个人物品及时搬出A处房,在办理A处房不动产权证时也要无条件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林某某认为基于昔日情分及子女感受,他答应以B处房所有权换得A处房的所有权,这是他的最大让步。郑某仔细思量后,部分同意林某某的要求。但是她要求主张A处房中的半层使用权,且B处房的产权及拆迁后所有权益皆归她所有。林某某同意将B处房的产权及权益让出,但A处房半层的使用权坚决不再让一分一毫,不仅拒绝了郑某的要求,甚至提出房产分配后,郑某不得再踏进A处房一步。
林某某的强硬令郑某与其子女十分不满,两名子女并不愿意干涉父母的决定,但是父亲执意要让他们与母亲完全断了联系却也是他们不愿得见的。财产分割一再考验着已经岌岌可危的亲情,因此姐弟二人劝母亲郑某自愿放弃主张A处房半层的使用权,并向父亲表明愿意赡养他们二人,但不愿意看到父母老死不相往来,希望母亲可以偶尔到家中居住。调解员也劝解二人,终归是相伴二十几年,哪怕再有嫌隙也应该考虑到孩子,如果遇到孩子终身大事,难道还将母亲拒之门外?郑某见状,也不再执着于A处房本层的使用权,但是要求林某某在办理A处房的不动产权证时必须加上子女的名字,并将她对A处房的所有权均分给子女,若林某某则坚决不同意不放弃A处房所有权利。
调解员从情理出发,就A处房使用权和产权问题,再次与林某某进行单独沟通与劝导:他们已过知命之年,两个孩子也正是到了孝顺父母的年纪,还有什么比子女陪伴更为重要的,离异夫妇之间的恩怨情仇都会过去,子女的爱和敬才是长久的。
听了调解员一席话,林某某感慨良多,想着自己年纪大了以后身后一切也都是留给子女们的,便同意了郑某的要求。郑某见林某某情绪软化下来,又顾及到一双含辛茹苦养大的子女一再恳求,为避免与林某某过多见面再生事端,她也承诺除非子女结婚等大事不再轻易踏足A处房,她也会尽快收拾私人物品尽早搬离A处房。
【调解结果】经过镇调委会的调解员耐心的劝导说服,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愿签下如下和解协议书:
一、郑某取得B处房屋的所有权,由郑某永久居住,若遇到开发拆迁则由郑某全权主张权利。郑某必须在当月30日内将A处房内的所有私人物品搬离,不能继续居住。
二、郑某自愿放弃A处房的所有权,A处房的所有权及产权分割具体如下:1、第一层、五层产权归林某某与女儿、儿子共有;2、第二层产权归林某某所有;3、第三层产权归儿子所有;4、第四层产权归女儿所有。以林某某、女儿、儿子三人名字向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在办理手续时郑某应无条件配合。未经林某某允许,子女无权自作主张,让郑某到A处房居住和生活,但为子女操办喜事等大事时郑某可应邀前来参加,林某某不得干涉。
随着纠纷当事人在协议上签了字,这起纠缠十几年婚姻家庭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这起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因当事人在离婚后不离家,同时也未对婚姻存续期间购得和继承的两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引发纠纷。镇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认真核实纠纷事实,在了解到纠纷当事人确实无法修复夫妻关系的事实下,通过宣传、解释《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使得纠纷双方当事人明确了各自在A处房和B处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适当提出调解建议,又通过人情伦理和子女亲情劝说的加持,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该起纠纷。
本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永泰县郑某与林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永泰县重大案件
●永泰县法院郑少智
●永泰县法院林致瑞
●永泰县民政局林连金
●永泰县庭审公开网视频
●永泰县最近有什么案件
●永泰县律师网
●永泰县重大案件
●永泰县公安局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