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常识之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及必要的法定条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锦诗

一、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订立,一般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一般具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因此,承诺做出并生效时,说明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也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根据以上原理,结合实际情况,《民法典》对不同情形下合同成立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一般而言,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合同双方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6、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地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地可以作为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因此,确定合同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此外,合同成立地点是处理涉外合同纠纷时适用法律的重要连接点,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成立地点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

《民法典》对合同成立地点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1、一般而言,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则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5、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则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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