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可以不转正吗,试用期怀孕被辞退有补偿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慕

试用期怀孕可以不转正吗,试用期怀孕被辞退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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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公司能辞退员工吗

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黄健

员工在试用期内怀孕,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将公司诉至法院,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会怎么判?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王丽丽入职飞驰公司担任销售顾问一职,双方于2019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5日至2022年4月5日,试用期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10月5日。2019年8月12日,王丽丽收到飞驰公司发出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19年8月15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丽丽认为,公司之所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自己于8月2日告知公司领导自己怀孕了,公司不想承担用人成本,故找理由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0月,王丽丽以飞驰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撤销飞驰公司发出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案涉劳动合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作出仲裁决定书,对王丽丽的申请不予受理。王丽丽不服,诉至槐荫法院。

飞驰公司辩称,在王丽丽试用期期间,依照其岗位职责、试用期考核要求,对王丽丽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未达到公司录用标准,并曾多次与王丽丽沟通试用期考核结果,王丽丽均表示不予改进。由于王丽丽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飞驰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审理过程中,王丽丽提交孕检报告、健康手册和邮件记录,主张飞驰公司是因知晓其怀孕,故意找茬,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飞驰公司提交销售人员试用期考核标准、销售顾问转正考核审批表及相关考核记录打印件、王丽丽与公司大区负责人刘英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欲证明系因王丽丽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经过举证质证,槐荫法院认为,对王丽丽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但是邮件记录并不能证明王丽丽于2019年8月2日通知过飞驰公司其怀孕的事实,且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飞驰公司在试用期与王丽丽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即如果飞驰公司能够证明王丽丽不能满足岗位需求,即使王丽丽怀孕,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对于飞驰公司的主张,槐荫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除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外,飞驰公司还应当完成两方面的举证责任:第一,飞驰公司是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标准,并将该考核标准事先告知了王丽丽;第二,是否制定了考核方式、考核体系,有无定期考核记录,考核过程和结果是否已告知了王丽丽。关于第一点,飞驰公司提交了王丽丽签字确认的《销售人员试用期考核标准》,该证据能够证明飞驰公司制定了考核标准,且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关于第二点,虽然飞驰公司提交了《销售顾问转正考核审批表》及2019年5-7月份每个月的项目评分发布及告知内容的邮件截图,但是转正考核审批表没有王丽丽的签字确认,王丽丽对真实性亦不予认可。对该表中载明的多项考核标准,除王丽丽没有及时填写月总结记录的事实在其与刘英的聊天记录中能够得到证实以外,其他项目的考核结果王丽丽均不认可,飞驰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考核结果依据的合理性,且5-7月份每个月的项目评分发布及告知内容的邮件截图仅显示发送至大区负责人,并不能证明大区负责人告知了王丽丽,故法院对以上证据并未采信。飞驰公司即使制定了考核方式、考核体系,并进行了定期的考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定期的考核结果及时告知了王丽丽。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王丽丽对解除的事实不存在合理预期,其对自己2019年5-7月的考核结果均不符合考核标准的事实并不知情。况且对一个人工作情况好坏的评价,不能仅仅依据某一项考核结果,而应当予以综合认定,仅依据王丽丽未及时填写月总结记录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合理性。故飞驰公司辩称王丽丽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飞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丽丽要求撤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丽丽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飞驰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生育是法律赋予的人身权利,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都不允许用人单位仅以职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但这并不意味着怀孕职工一律不得被辞退,在试用期内,任何职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都可以被辞退,怀孕女职工也不例外。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第一,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试用期约定;第二,试用期限应当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等;第三,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界定,且已将该条件告知职工;第四,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五,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提出。如用人单位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五个条件同时具备,则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双倍赔偿金。

试用期怀孕了公司可以辞退吗

上了两个月的班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却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021年9月1日,小顾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小顾在公司后勤岗位,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

10月初,上班两个月的小顾发现自己怀孕了。

“当时还未到医院检查,但同事都知道情况了。”庭审过程中,小顾拿出证据表明自己未存在欺瞒行为。10月14日,经由医院诊断为妊娠监督。

但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公司却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认为小顾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公司表示:“我们认为小顾不符合转正要求,是有行政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证明的。考核表上,小顾评分是54分,低于69分为不合格。”

小顾却说,没有领导找她谈过转正要求,也没有书面签字,没有考核。整三个月试用期上完,就有人顶替她岗位,让她走了。

随后,小顾向镇江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021年12月3日,仲裁委裁决双方继续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1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小顾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其继续履行和小顾签订的劳动合同。

潇湘晨报综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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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被辞退

国家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二、试用期的福利待遇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法对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此条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这样问题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单位用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来恶意欺骗。

三、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违法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而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7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两者有不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高于法规的法律原则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19条来执行。

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该法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必然导致歧义和混乱,例如:王某在一个软件公司工作,合同中只规定了试用期3个月,那么如果王某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辞职,该如何处理呢?按照原先双方的合意为试用期,那么王某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离职,办理手续。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王某如果想离开公司,那么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这反而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同立法的初意相违背。

综合上面所说的,怀孕职工一般是会受到法律特殊的保护,但对于在试用期怀孕的职工,那么就与正式员工怀孕有很大的区别,只要在试用期之内条件不符合这个岗位,那么就可以解除,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前提是必须要合法的。

试用期怀孕被辞退的赔付标准

据中国之声报道:大连一位准妈妈在试用期怀孕被公司辞退的消息,近日在网络引起热议。据媒体报道,王女士在今年2月应聘进入大连一家公司,试用期三个月,不出意外下个月就可以转正。可就在上周,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便主动向公司领导告知自己怀孕的消息,希望能有一次坦诚的沟通。可没想到,公司在得知情况后居然直接辞退了她。

很多女性在应聘的时候可能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是否怀孕”、“近期有没有怀孕计划”成为招聘公司选人的条件之一。那么,这种做法到什么程度算作违法呢?女性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向领导报告怀孕,补偿200元直接辞退

大连王女士在网上反映称,今年2月11日她入职到大连一家公司,担任网页设计的工作。她在入职时得知,公司的试用期为1到3个月。也就是说,如果一切顺利,最晚应该在5月份,公司就会跟她签订劳动合同。4月13日,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检查怀孕已有40天。4月15日周一上班后,王女士主动向领导报告自己怀孕的情况,希望公司提前给她交纳社保,生孩子需要用到生育保险。

王女士告诉中国之声记者:“试用期期间没有给我缴纳五险一金,也没有给我签订任何的合同,包括试用期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在4月13号的时候我就查出来怀孕了,怀孕40天。因为是周末,然后上班的第1天,我就跟领导说了这个事情。”

然而,公司领导得知王女士怀孕后,表示要辞退她,并且表示,多给她开两天的工资、共200多元作为补偿。当天下午,王女士就离开了公司。王女士表示,入职的时候,公司并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发现怀孕后,就想在转正之前跟领导进行坦诚的沟通,但没想到领导会直接辞退了她。

王女士表示:“因为我确实是去的时间比较短。然后我当时说的是看一下公司对这个事的态度是什么。我说我没有等到试用期之后、签劳动合同之后,我再告诉你这个事。可能我是不希望你会觉得我是在骗你的保险,或者是怎么样,或者是有计划的来到你公司生孩子。结果公司说不能用我了。”

王女士说,自己向公司报告自己怀孕时已做好了可能被辞退的心理准备,但是企业这种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又将孕期职工辞退的做法是否合理呢?对此,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刘万昕律师表示,公司这种做法涉嫌违法。

刘万昕:“试用期也是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这个劳动关系建立的时候,也是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这么一个地位,所以说如果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可以到劳动监察去投诉,同时,尽可能多的去保存一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和企业之间存在这种劳动关系。手中掌握一定的证据的话呢,那可能就今后自己的维权,可能会有一些帮助。针对这个案子的情况,劳动者本身不存在比如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说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不存在这种情形。所以我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人社局:严重违法,建议投诉举报

据了解,王女士并没有透露所在公司的名称,也没有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对于王女士的遭遇,不少网友表示同情。

有网友表示:“现在很多企业在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还辞退孕妇,这样的公司就应该治理,给女性同胞合法权益。”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也要理解公司的决定,毕竟经营企业也不容易,如果继续让王女士留在公司,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

“这个事儿也不能一味的谴责企业。有些女生故意隐瞒怀孕的情况,甚至在入职的时候欺骗公司。 入职以后马上怀孕然后休产假,产假休完之后直接辞职 很多小公司就几个人,利润并不高。一个女员工怀孕了公司不断的掏钱养着你,还得找另外一个人来代替你的工作。”

同时,有个别网友甚至质疑,王女士在利用怀孕身份“捞公司好处”。对此,王女士感到委屈,称如果她想骗取好处,也可以选择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告诉公司自己怀孕。

针对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贾丹丹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贾丹丹:“王女士在试用期内,其所在单位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这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在王女士告知单位其怀孕后,单位又无故将其辞退,更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法情形,我们建议王女士立即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第一时间受理该投诉举报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立快结,及时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央广记者 贾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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