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聚众淫乱罪成功获得轻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平慕

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异性叶某。两人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寻求刺激,刘某某与叶某商量叫多人共同进行性交活动,后两人通过交友软件召集了程某、朱某两人。四人在约定的时间前往宾馆开房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全程的录音录像。后因为被人举报,刘某某被以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史晓东律师为刘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三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刘某某不批捕,刘某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刘某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刘某某适用了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刘某某自归案其就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处刘某某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刘某某及其家属对本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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