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婚姻家庭纠纷案调解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振航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0日,刘某某(女,51岁)的婆婆王某某由于脑出血在北安市某医院进行了为期十五天的住院治疗,这次住院总共花费了27500元,其中当事人刘某某拿了2万元,她的小叔子赵某某拿了7500元。老人出院后因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刘某某提出由赵某某照料。刘某某认为,因为住院费赵某某拿的最少,而且赵某某没有子女,负担比较轻。刘某某患有肺心病多年,常年吃药打针,没有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十分紧张,没有足够的精力照顾王某某。因此,王某某出院后应由赵某某赡养,但赵某某并不同意把老人接回自己家中。

赵某某认为,虽然嫂子提出让母亲到自己家,可是自己没有固定住所都是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妻子是外地户口,常年生病无劳动能力,家中所有的收入都是靠自己,即使没有子女,生活也并不宽裕,所以不同意母亲到自己家。针对这种情况,2012年5月15日,刘某某申请某农场某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人出院后应该去谁家居住?如果一方同意赡养老人,另一方该如何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王某某刚刚出院,身体还没有完全恢复,必须有人照顾,时间非常紧迫。另一方面,因本案是社会比较关注的关于老年人的家庭赡养问题,属于十分典型的家庭纠纷案件。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关某某等三人主持调解。

本案系老人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员先后到双方家中进行了细致调查了解。刘某某认为自己的婆婆患有急性脑出血,在某医院进行了为期十五天的住院治疗,在这期间花费的27500元中,自己家拿了2万元,而小叔子赵某某只拿了7500元,自己的身体并不好,患有肺心病多年,常年吃药打针,没有劳动能力,经济条件十分紧张,希望出院后老人可以到小叔子赵某某家中,那样老人可以得到更好的照顾,可赵某某并不同意。了解到这种情况后,调解员又到赵某某家进行了解情况,希望听到赵某某对于这件事的真实想法。赵某某认为自己和媳妇是再婚,媳妇身体并不好,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的生活开支都靠自己打零工维持,没有固定住所,这次母亲生病,自己也着急,但是手里没钱,7500元也是自己东拼西凑才凑够的,之所以不同意母亲来自己家,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媳妇有病,自己还要出去打零工,担心自己不能更好的照顾母亲。

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后,调委会工作人员认真研讨分析。根据矛盾纠纷的争议焦点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调解员认为双方都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允许以至于不愿意赡养老人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目前老人刚刚出院,身体还在恢复中,急需家人照顾也是调解中不可忽视的事实。本案由于双方当事人针对老人的出院后的赡养问题存在很大分歧,并且双方都有自己认为合理的理由,调解难度较大。双方都认为老人不适合到自己家,但老人刚出院身体又不好,必须先安定下来,时间比较紧迫,要么说服当事人刘某某同意老人出院后到自己家,要么说服当事人的小叔子赵某某同意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进行赡养,前述两种调解方案因双方都有足够的理由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把老人接去家中赡养,于本案而言前两种方案显失公平,都不是最佳调解方案。经综合考虑,调解员认为无论去谁家,老人都应得到相对最好的照顾是本次调解是应先予以考虑的,而且要尽快解决这起纠纷。

调解员把双方当事人请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的安度晚年。当事人刘某某、赵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把老人接到他们的家中赡养。之后,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先从孝道出发解决老人的安顿问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对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由双方按月轮流照顾老人,先由刘某某照顾,再由赵某某照顾,鉴于双方当事人经济条件并不好,在这期间,老人的工资由照顾老人的一方管理和支配,这样一来,双方当事人经济压力不会太大;

二、在赡养老人期间,要尊敬老人,关心老人,由于老人刚出院身体还在恢复中,更要悉心照料,除了在物质和经济上尽量保证老人更好的生活外,还要在精神上给予更多的关心、扶助,使老人精神上得到慰藉。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由于双方当事人家庭条件都不富裕,老人的住院费用也都是双方东拼西凑的,双方都认为各自的家庭没有足够经济实力和精力照顾老人。然而,虽然双方都不同意让老人出院后到自己家中赡养,但都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是担心自己家里生活状况太差不能给老人很好的照顾,这是这起纠纷成功调解的“突破口”。所以,调委会工作人员改变以往调解纠纷的工作思路,首先肯定双方都是为了使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顾,之后又向双方宣讲相关法律规定,明白自己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对于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案中老人身体不好,必须尽快安顿,调解紧急且势在必行。调解人员因案制宜,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通过向刘某某和赵某某宣讲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使得纠纷得以化解。另外,优秀的调解员和调解组织,也是本案成功化解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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