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言
【案情简介】

魏某系黑龙江省绥化农垦管理局某农场职工,与前妻姜某某离婚多年,婚生女魏某某跟随魏某共同生活。魏某父亲去世多年,母亲何某某跟随魏某共同生活,帮助其照顾女儿魏某某。魏某有两个姐姐,分别为魏甲和魏乙。2017年10月13日,魏某因突发脑出血被送往绥化市某医院治疗,于次日医治无效死亡。2017年10月16日至17日,魏某某及其母亲姜某某曾就魏某遗产分割问题与何某某协商,均遭到何某某及魏甲、魏乙的拒绝。2017年10月19日,姜某某以魏某某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绥化农垦管理局某农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和走访。经查,魏某遗留财产为房产一处,位于绥化农垦管理局某农场老场部住宅区,砖木结构平房,建筑面积61.5平方米;2017年收获的大豆34.3吨,存放于绥化农垦管理局某农场某管理区麦场;魏某名下开荒耕地8.5公顷;魏某遗留债务为个人借款2.5万元,银行贷款5万元。在查实确定魏某遗产后,调委会工作人员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了解和询问,总结归纳纠纷矛盾争议焦点是何某某不同意姜某某以魏某某的名义分割其遗产,情绪激动,坚决反对魏某某分割魏某的遗产。何某某认为,魏某离婚多年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自己在生活上不仅要照料魏某,还要帮助其抚养照看子女,付出的最多。在此期间,姜某某未尽到对魏某某的抚养义务,而魏甲、魏乙多年来对魏某一直进行资助。魏某去世后自己要独立生活,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又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因此,对于魏某的遗产,自己应该多分,魏甲、魏乙也应该得到一部分,如果魏某某跟随自己生活,其仍会照料,若跟随其母亲生活,则应由姜某某独立抚养,无权要求分割魏某的遗产。

针对何某某的主张,调解员没有立即提出调解意见,而是首先安抚其情绪,对其丧子伤痛进行劝慰,耐心疏导,稳定其情绪。随后调解员针对遗产如何分配,先单独对魏甲、魏乙进行了细致讲解,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魏某与姜某某离婚多年,魏某的父亲又先于其去世,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权人仅为何某某和魏某某,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魏某的遗产,魏甲、魏乙是无权继承的。在讲明法律依据后,魏甲及魏乙表示理解,但因魏某丧葬事宜均系二人出资料理,主张先结清垫付费用后再进行遗产分割,调解员表示支持,并明确告知二人,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何某某和魏某某继承遗产后应当对魏某个人所负债务进行清偿。调解员接下来又约谈了魏某某及姜某某,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分割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的有关规定,提出在分配魏某遗产时,对何某某进行适度照顾的调解意见,魏某某表示接受。随后调解员又约谈了魏甲和魏乙,及时将魏某某念及骨血亲情,对遗产分割做出让步的情况进行告知,并请求二人共同配合做好何某某的调解工作。最后,调解员提出调解意见,即魏某享受的丧葬费补贴用于清偿魏甲、魏乙垫付的费用,变卖大豆价款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二者剩余款项由何某某与魏某某平均分割,遗留房产过户给何某某,名下开荒耕地何某某与魏某某一人一半。经过调解员及其近亲属先后三次调解,何某某最终接受了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魏某存放于绥化农垦管理局某农场某管理区麦场34.3吨大豆出售价款总计11.6万元,清偿个人借款2.5万元,清偿银行贷款及利息5.3万元,余款3.8万元何某某与魏某某各1.9万元;

二、魏某丧葬费补贴2万元用于清偿魏甲、魏乙垫付支出1.4万元,余款0.6万元何某某与魏某某各0.3万元;

三、魏某位于绥化农垦管理局某农场场部住房,作价3.2万元过户到何某某名下;

四、魏某名下开荒耕地何某某与魏某某每人4.25公顷。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在财产继承上引发的纠纷。在调解这起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坚持不懈、依法劝导、以情感人,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对财产进行了较为公平合理的分割。看似平凡的一起继承纠纷,在法律框架下牵扯更多的是骨肉亲情,调解员在调解的时候,一方面要抓住矛盾双方直接的问题,就事论事,以法律为依据,不偏袒任何一方地解决当前的具体问题,同时也要抓住产生问题的根源,找到问题的突破口,全方位地解决矛盾的根源,这也有利于化解潜在的矛盾纠纷。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