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华、徐某伟强迫交易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煜

刘某华、徐某伟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华、徐某伟伙同张臻(已被判刑)等人在本市闵行区龙吴路紫龙路、沪闵路放鹤路等地,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引诱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程某某、吴某某、伍某某等人至其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场所后,隐瞒交易车辆真实信息,与袁某某等人签订机动车交易委托合同。在袁某某等人知晓交易车辆真实情况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时,张臻等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袁某某等人购买其它二手车辆,涉及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刘某华向张臻提供车辆并参与共同经营,被告人徐某伟负责财务收取客户车款。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否认上述事实。2020年9月,公安民警打电话给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刘某华,让其劝说徐某伟投案,9月14日,被告人徐某伟在刘某华的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2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华、徐某伟犯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

千元。二、被告人徐某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徐某伟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伟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华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华陪同徐某伟至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各名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华的辩护人提出刘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吴永权、徐某伟的供述,证人沈某某、张某、董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刘某华系投资人,并参与上述强迫二手车交易行为的事实,故并非仅起次要、辅助作用,该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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