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花、刘某娥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陈某、赵某花以邓州市腾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济南捷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机器人系统合同》,委托制作“齐天大圣”APP。同年6月15日APP制作完成,陈某、赵某花开始对外售卖智能机器人。该APP谎称智能机器人能自动刷取流量从而获得网络平台报酬,并许诺高额收益。客户成为会员组成层级后,APP又以发展他人购买机器人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开展传销活动。2019年7月,陈某通过转让更名的方式成为中企大圣(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赵某花同为股东,两人共同负责公司的经营。2019年8月8日,陈某与国科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简某某签订《网络技术服务协议书》,由简某某负责参照“齐天大圣”APP的内容,重新制作“中企大圣”APP,同时提供日常维护服务。同年8月19日起,陈某、赵某花又以机器人激活为名收取服务费(30元/台)。经对涉案传销组织部分人员信息数据的司法鉴定,其最大层级数为13层,下线人数为4454人。另查,中企大圣的北京农商银行账户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为人民币52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9月4日,陈某、赵某花被抓获。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赵某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翻供。2019年6月,刘某娥经赵某花发展成为“齐天大圣”APP会员,其又发展刘某趁等人成为会员。刘某趁继续发展韩银玲等人成为会员。同时,刘某娥负责向赵某花代交下线会员购买、激活机器人费用及代赵某花向下线会员转发服务码等工作。刘某趁则按刘某娥要求负责转发服务码、记账等工作。经司法鉴定,刘某娥共计发展下线总计3569人,下级层级数为11层;刘某趁共计发展下线总计477人,下级层级数为8层。2019年9月9日,刘某娥、刘某趁被抓获。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赵某花、刘某娥、刘某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赵某花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刘某娥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刘某趁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原审被告人赵某花、刘某娥、刘某趁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准予上诉人刘某娥、刘某趁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赵某花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花、刘某娥、刘某趁及原审被告人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赵某花、陈某系主犯;刘某娥、刘某趁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陈某、刘某娥、刘某趁又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赵某花与陈某合谋,先后成立邓州市腾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企大圣公司开展传销活动,其中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负责公司整体策划和运营,赵某花作为股东负责市场推广、销售业务人员和会员管理、收取钱款等工作。上述事实有陈某、赵某花的供述、证人证言、工商信息、中企大圣公司章程等证据证实。故赵某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上诉人赵某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陈某、赵某花、刘某娥、刘某趁犯罪的事实、性质及主从犯、坦白等情节,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现上诉人刘某娥、刘某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赵某花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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