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债权车交易合同纠纷
2016年,王某通过朋友了解到,宋某有渠道可以买到便宜的路虎车,随后王某主动联系宋某。2016年7月18日,两人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宋某对波某名下的小轿车享有质押权,宋某将质押债项下所有权、使用权、质押债权按照48万元的价格进行了转让。在签订协议后,王某向宋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宋某交付了涉案车辆。可仅过了两个月,王某所购买的车辆就出现问题。2016年9月18日,王某在驾驶该车辆遭遇5名不明身份人员劫持。
经了解,在交付车辆的时候,该车就已经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系统,导致在高速上被人跟踪抢车(未遂)。随后,该案中王某提起了诉讼,主张双方签订的该份协议属于无效,宋某返还48万元的购车款并且赔偿相关损失。经公开开庭后审理认定,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宋某应向王某返还购车款48万元,王某向宋某返还车辆,王某当庭表示可以返还车辆,由于宋某在该案中未提起反诉要求返还车辆,法院遂于2017年4月25日判决两人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合同无效,宋某返还48万元。
在一审判决之后,宋某在递交上诉状之后,未缴纳上诉费,中院作出裁定书,对宋某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此案于2017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王某保管的车辆,最后再次被人跟踪并实施抢夺,并于2017年12月5日在肇庆市高要区被人成功拖走。经警方调查,该车已被某汽车公司取走,而且该公司与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波某因为车辆借款纠纷还在诉讼当中。宋某认为,王某对案涉车辆已构成恶意占有,应承担案涉车辆灭失的全部赔偿责任,遂向南沙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48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在不能返还的情况下,王某是否需要承担宋某所受的损失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认定,宋某转让的车辆涉及多个纠纷,车辆本身权利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实现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交接。此外,车辆是被人跟踪抢夺的,王某不存在保管不当行为,因此综合双方的一个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此次损失由王某承担10%的责任共计4.8万元,其余由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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