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卖人的义务2025,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合同纠纷 编辑:顾诗

一、买卖合同中卖人的义务2025,买卖合同中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法院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一、如何判断合同中标的物是否交付

交付后是有单证的,直接看单证就行。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

(一)交货方式

民法理论将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

《民法典》

第598条规定了标的物交付的两种方式,即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买受人的行为,这是买卖合同中最常用的交付方式。现实交付中,还应当交付必

要的单证和资料,如发票、合格证、说明书等。

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委托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五种。委托交付,是指出卖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动产交给承运人或邮局的交付方式,

第603条规定,出卖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代表标的物权利的有效凭证交付给买受人,以完成交付的方式,权利凭证有仓单、提单、存款单、票据等。简易交付,

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是指买受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不必再行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已经完成交付。

(二)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

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二、确保标的物无瑕疵;三、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四、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法律分析: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是:1、支付价款;2、验收标的物。二、卖方的义务是: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标的物;2、交付相关单据凭证;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三、买方的权利:1、受领标的物;2、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给付标的物。四、卖方的权利:1、取得相应的货款;2、要求买方按约定检验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五、买卖合同中的告知义务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及目前的实际操作,二手房买卖中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

(一)瑕疵告知义务即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还是中介公司,应当将房屋的瑕疵状况告知购房人,不得隐瞒。如该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等,都应当如实告诉下家。否则,因为该瑕疵而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要向下家赔偿损失。

(二)重要事项的通知义务对于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事项,一方应当如实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具体包括:1、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按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款、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3、标的物权利及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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