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诉讼时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郑盈妍

占有为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无论所有权人的占有,还是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稳定的保护。占有人对于非法行为的侵害,有两种权利可以行使。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1.自力防御权。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

2.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即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包括四项权能: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最重要)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即除斥期间)。

2.排除妨害请求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请求权

在他人的行为还没有对占有人造成现实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预防这种妨害的发生。

4.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只要构成对他人占有的侵害且造成损害,就构成侵权(侵害的客体是占有利益,这说明占有利益受到侵权责任的保护),就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有权占有人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2)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返还占有请求权

占有与本权(比如所有权)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很多场合下,某人既是物的所有人又是占有人。如受到侵害,其可以援用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双重保护。

1.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1)基础不同

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其基础是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2)证据不同

原物返还请求权要证明东西所有权是你的,比如说手机的购买凭证、发票,手机里的内容等。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要证明他人是从你手里“拿”走的,比如监控,人证。

(3)期间不同

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不适用诉讼时效,未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适用3年诉讼时效。占有返还原物适用1年除斥期间。

2.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

(1)二者区分

占有人依据其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的诉讼称为占有之诉,它以维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的支配为目的。本权之诉与占有之诉不同,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2)二者联系

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可能会产生重合,即占有人如果是有权占有,那么既可以提起占有之诉,也可以提起本权之诉。二者可以分别提起,也可以同时提起。

(3)效力不同

但本权之诉属于终局的保护,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权之诉中,已经确认了他人对物的占有权,占有人就不能再提起占有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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