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和法律给予了军人一定的优待和照顾,比如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由于军人长期在部队服役,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军人的夫妻感情容易出现问题。为了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得军人在部队安心服役,我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
一、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有权向对方提出离婚。在不能达成协议离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不过在军婚中,现行法律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施加了一定的限制: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
在实践中,现役军人的配偶向法院请求离婚时,在未征得军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例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2015)丰民初字第04803号]判决书中认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没有法律规定重大过错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人民法院本着保护军婚的理念,会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军婚双方应当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
例如,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在[(2014)皇民四初字第864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被告系现役军人,未到庭表示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
二、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形
法律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并不是说只要军人不同意军人配偶就不能请求离婚了。军婚应当是神圣而被推崇的,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是法律对军人的特殊保护,但这并不能剥夺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军人配偶方是仍然可以请求离婚的。
上述规定中的“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应当征得军人同意”而言。“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的另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不过对于过错的限定是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通常而言,现役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重大过错: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例如,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2015)楼民一初字第242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作为现役军人,在婚姻生活中对原告有暴力行为,致使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执意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与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有重大过错,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结语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军人的特殊保护并非是以牺牲其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的,当军人一方的行为明显侵害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时,法律也不会予以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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