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指哪一方,建设单位是指哪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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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指业主吗
1
骑车撞上倒地护栏
至今找不到“主体方”
去年一月份
李先生骑车撞上倒地的护栏
导致七根肋骨骨折
构成十级伤残
他说一年多过去了
都不知道该找谁来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在
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浦路上
附近是一所小学
李先生:交通护栏先倒地,然后我骑电瓶车撞上去了。
记者:这里现在没护栏?
李先生:对,他们把证据都拆掉了,我出了事故以后,过了年以后立马就拆掉了。
监控录像显示
去年1月20号凌晨2点52分左右
李先生骑着电瓶车
经过护栏时连人带车倒地
把画面放大
可以看到当时似乎在下雨
路上有积水
一段护栏倒在地上
李先生骑车撞了上去
李先生:肋骨七根吧,然后伤残十级。
记者:七根肋骨啊?
李先生:对。
记者:车速快不快?
李先生:不快,标准电动车,交警那儿也弄过了,不是非标的。
记者:那怎么摔这么厉害?
李先生:下雨天路滑,这个路灯挡住了,看到没有。这里有个黑暗的地方,这边亮的地方,然后有一个视野盲区。
滨江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
当时李先生骑电动自行车
“不慎撞上倒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护栏”
造成摔倒受伤
李先生:当时报案以后,交警让我找浦沿街道,街道推给城管,滨江区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执法中心推给交警,交警又推给他们,他们三个人踢皮球。
李先生提供了
2023至2024年度滨江区
市政道路管理养护项目合同
发包单位是
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浦沿街道
承包单位是一家环境服务公司
养护项目包括西浦路
那段护栏当时为何会倒地
李先生通过律师
调取到了相应的监控录像
李先生:案发之前有一个外卖员,可能是撞到了。撞到以后,护栏没有散,他就把它扶起来。过了大概几个小时,有一辆厢式货车尾部的风,扫了以后,没有接触,倒地上去了,不到几分钟,我就撞上去了。
监控录像显示
去年1月19号22点08分
一名外卖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倒了护栏
随后把护栏扶了起来
到了次日凌晨2点51分
一辆厢式货车经过
没有碰到那段护栏
但护栏倒了下去
一分钟后
李先生骑车撞了上去
李先生:交警给我的意见是,我不能起诉案外人,就是撞到护栏的人,应该由护栏主体方,去找这个案外人。
记者:没听懂。
李先生:就是说护栏不是我的,应该由护栏方找撞倒它的人,报警肇事逃逸,我只能找护栏方,我不能越过护栏方去找对方。
李先生起诉了
街道、城管和那家环境服务公司
法院的判决书写明
案涉护栏为机非隔离栏
属于交通隔离栏
不属于城市景观护栏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三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
三被告对案涉隔离栏负有管理
维护和维修义务
再综合考虑当时护栏倒地的具体情况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存在过错
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是今年3月21号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
继续上诉
李先生:我认为是街道, 在你地盘上建的东西,你不可能不知道。而且合同上面有你们的签字,有你们的印章。
2
谁设置护栏
谁清楚答案
法院判决说
街道、城管和第三方维保单位
并非适格被告
也就是说李先生告错了单位
李先生的疑问是
这么一段护栏
到底是谁设置的
又是怎么拆除的
他想搞清楚自己究竟应该找谁
记者陪李先生赶到了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
之后
街道工作人员给记者回了电话
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 工作人员:这条道路一开始,就是区里面进行一个建设的,最开始的发包方,就是滨江区行政执法局,在2023年的时候,街道也是参与。在他们发包后也是作为一个主体,一起参与进去了,对于它的道路管理的这么一个认定,其实还是行政执法局,那边比较权威,因为这个合同,不是我们一开始定出来的, 我们是在它的原来签好的这个合同,进行一个续签,这样子,您听得懂吗?
当时记者也陪李先生赶到了
杭州滨江综合行政执法局
之后工作人员也回了电话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我们滨江区行政执法局,并非是适格的被告。因为一个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现场的监控,它是由案外人撞倒后扶起的,然后这个护栏,也不是我们执法局设置的。
张科长强调
涉案的那段护栏不是他们设置的
所以也不归他们维护和管理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然后根据杭州市城市道路,隔离设施的指导意见,这个护栏应该可以认定为,交通护栏,不在我们养护范围内。第三个,就是案发时间,为去年1月20日的凌晨2点51分。我们滨江区城管局已经尽到了巡查的管理的义务,因为根据我们的养护规范,西浦路是一条次要道路,两日一巡,我们已经做到了,去年1月19号我们是巡查过的。
那么
这段交通护栏究竟是哪个部门设置的
又该哪个部门来负责维护和管理呢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这个我们也不清楚,因为这个时间是2024年的1月20号,事后我们为了应诉,我们也去找了相关的证据。但是我们确实找不到,这个到底是谁设置的证据,我们也找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没有说设置。
记者:建设单位指的是哪个单位?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建设单位指的应该是智慧新天地,区政府下面的一个建设平台,智慧新天地管委会。
也就是说
连杭州滨江西浦路的建设单位
都没有设置过这段护栏
法院的判决书写明
案涉护栏为机非隔离栏
属于交通隔离栏
不属于城市景观护栏
李先生带记者赶到了
杭州滨江交警大队执法管理中心
李先生:上次就在这里处理的。
记者:那他们怎么说?
李先生:他们说是街道的问题,不是他们的,我问了好几次。
交警部门没有回应记者的采访请求
转了一圈下来
都没有搞清这段护栏
是谁设置的、又是谁来拆除掉的
李先生觉得很不可思议
他说医疗费用已经花了七千多
这还不算误工等费用
另外还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279元
下一步会考虑继续上诉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指
在中国经济腾飞的浪潮中,一家央企以“深圳速度”惊艳世界,用“火神山奇迹”彰显担当,更以全球第一的工程承包规模奠定行业霸主地位——这便是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集团”)。
文从起源、发展、业务、成就与地位五个维度,深度解析这家“双万亿”巨头的成长密码。
一、起源:红色基因与改革使命的交织
中建集团的“血脉”可追溯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建设浪潮。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成立,整合军队转业人员和六大建筑工程局,承担起“一五计划”中156项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任务,包括长春一汽、大庆油田等。1979年,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在香港成立,成为海外开拓的先锋。
真正的转折点发生在1982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建工总局改组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总公司),成为市场化改革的“排头兵”。
这一阶段,中建集团“不占国家资源、不享经营特权”,在完全竞争的建筑与地产业中杀出血路。值得一提的是,其成员企业中不少源自军队转制,如1983年接收基建工程兵部队组建的中建七局、八局,至今仍保留着“铁军”作风。
二、发展:从“深圳速度”到全球布局的跃迁
中建集团的发展史,堪称中国改革开放的缩影:
1984年,深圳国贸大厦以“三天一层楼”刷新世界纪录,“深圳速度”成为改革开放的代名词,也奠定了中建在超高层建筑领域的绝对优势。
1992年,旗下中海发展登陆港交所,成为首家在港上市的中资企业,开启资本化运作新篇章。
2006年,首次跻身《财富》世界500强(第486位),实现中国建筑企业“零的突破”。
2020年,世界500强排名跃升至第18位,2023年更冲至第13位,连续9年蝉联ENR全球最大承包商榜首。
2024年,旗下上市公司中国建筑国际营收超1151亿港元,毛利率提升至15.5%,新签合约额突破2112亿港元,展现出强劲增长势头。
这一路,中建集团以“投资+建造+运营”全产业链模式,深度参与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并在一带一路沿线承建埃及新首都、巴基斯坦PKM高速公路等标志性工程,将“中国建造”名片推向全球。
三、主营业务:全产业链覆盖的“基建航母”
中建集团已形成四大核心业务板块:
1. 工程建设:覆盖房建(90%以上国内300米以上摩天大楼)、基建(3/4重点机场、1/3城市管廊)、核电(如大亚湾核电站)等领域,2023年营收达2.3万亿元。
2. 地产开发:通过中海地产等子公司,打造高端住宅与商业综合体,2024年旗下中国建筑国际在内地新签合约额超1000亿港元。
3. 投资运营:创新采用PPP、BOT模式,主导城市综合开发,如雄安新区75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4. 新兴领域:发力绿色建造(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投入占比16.67%)、智慧城市、3D打印建筑等前沿赛道。
四、成就:硬实力与软担当的双重标杆
经济贡献:2023年营收2.3万亿元,归母净利润543亿元,相当于每天入账63亿元,每25个中国人就有1人住在其建造的房屋中。
工程标杆:承建北京奥运“鸟巢”、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10天建成),创造多项世界纪录。
社会责任:脱贫攻坚中投入21.3亿元帮扶19.6万贫困人口;疫情期间建设400余所应急医院,成为“生命方舟”的铸造者。
科技突破:拥有“三特级”资质(建筑、市政、公路),研发投入连续多年超百亿,获国家科技进步奖15项。
五、行业地位:无可争议的全球领导者
中建集团已形成“三个第一”的霸主格局:
规模第一:2023年新签合同额与营业收入“双破万亿”,是全球唯一达到此规模的建筑企业。
品牌第一:ENR全球承包商250强榜首、中国500强第4位,业务遍及100多个国家。
能力第一:具备“投资设计建造运营”全链条服务能力,在超高层建筑、复杂钢结构等领域技术领先世界。
中建集团的40年,是“听党指挥”的红色基因与“敢闯敢试”的市场化精神交融的历程。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队”,到市场经济中的“弄潮儿”,再到全球化竞争的“领航者”,其成功密码在于:以国家战略为方向,以技术创新为引擎,以全产业链为护城河。
未来,随着“一带一路”深化与“双碳”目标推进,这艘“基建航母”或将书写更辉煌的篇章。
建设单位是指甲方还是乙方
去年一月份,李先生骑车撞上倒地的护栏导致七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他说一年多过去了都不知道该找谁来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在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浦路上附近是一所小学。
李先生:交通护栏先倒地,然后我骑电瓶车撞上去了。
记者:这里现在没护栏?
李先生:对,他们把证据都拆掉了,我出了事故以后,过了年以后立马就拆掉了。
监控录像显示去年1月20号凌晨2点52分左右,李先生骑着电瓶车经过护栏时连人带车倒地,把画面放大可以看到当时似乎在下雨,路上有积水一段护栏倒在地上李先生骑车撞了上去。
李先生:肋骨七根吧,然后伤残十级。
记者:七根肋骨啊?
李先生:对。
记者:车速快不快?
李先生:不快,标准电动车,交警那儿也弄过了,不是非标的。
记者:那怎么摔这么厉害?
李先生:下雨天路滑,这个路灯挡住了,看到没有。这里有个黑暗的地方,这边亮的地方,然后有一个视野盲区。
滨江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 当时李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不慎撞上倒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护栏”造成摔倒受伤。
李先生:当时报案以后,交警让我找浦沿街道,街道推给城管,滨江区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执法中心推给交警,交警又推给他们,他们三个人踢皮球。
李先生提供了2023至2024年度滨江区市政道路管理养护项目合同发包单位是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浦沿街道,承包单位是一家环境服务公司,养护项目包括西浦路,那段护栏当时为何会倒地,李先生通过律师调取到了相应的监控录像。
李先生:案发之前有一个外卖员,可能是撞到了。撞到以后,护栏没有散,他就把它扶起来。过了大概几个小时,有一辆厢式货车尾部的风,扫了以后,没有接触,倒地上去了,不到几分钟,我就撞上去了。
监控录像显示去年1月19号22点08分一名外卖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倒了护栏,随后把护栏扶了起来到了次日凌晨2点51分,一辆厢式货车经过,没有碰到那段护栏但护栏倒了下去,一分钟后,李先生骑车撞了上去。
李先生:交警给我的意见是,我不能起诉案外人,就是撞到护栏的人,应该由护栏主体方,去找这个案外人。
记者:没听懂。
李先生:就是说护栏不是我的,应该由护栏方找撞倒它的人,报警肇事逃逸,我只能找护栏方,我不能越过护栏方去找对方。
李先生起诉了街道、城管和那家环境服务公司法院的判决书写明案涉护栏为机非隔离栏属于交通隔离栏,不属于城市景观护栏。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对案涉隔离栏负有管理维护和维修义务,再综合考虑当时护栏倒地的具体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存在过错,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日期是今年3月21号,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继续上诉。
李先生:我认为是街道, 在你地盘上建的东西,你不可能不知道。而且合同上面有你们的签字,有你们的印章。
谁设置护栏
谁清楚答案
法院判决说街道、城管和第三方维保单位并非适格被告,也就是说李先生告错了单位,李先生的疑问是这么一段护栏到底是谁设置的又是怎么拆除的,他想搞清楚自己究竟应该找谁。
记者陪李先生赶到了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之后街道工作人员给记者回了电话。
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 工作人员:这条道路一开始,就是区里面进行一个建设的,最开始的发包方,就是滨江区行政执法局,在2023年的时候,街道也是参与。在他们发包后也是作为一个主体,一起参与进去了,对于它的道路管理的这么一个认定,其实还是行政执法局,那边比较权威,因为这个合同,不是我们一开始定出来的,我们是在它的原来签好的这个合同,进行一个续签,这样子,您听得懂吗?
当时记者也陪李先生赶到了杭州滨江综合行政执法局,之后工作人员也回了电话。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我们滨江区行政执法局,并非是适格的被告。因为一个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现场的监控,它是由案外人撞倒后扶起的,然后这个护栏,也不是我们执法局设置的。
张科长强调涉案的那段护栏不是他们设置的,所以也不归他们维护和管理。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然后根据杭州市城市道路,隔离设施的指导意见,这个护栏应该可以认定为,交通护栏,不在我们养护范围内。第三个,就是案发时间,为去年1月20日的凌晨2点51分。我们滨江区城管局已经尽到了巡查的管理的义务,因为根据我们的养护规范,西浦路是一条次要道路,两日一巡,我们已经做到了,去年1月19号我们是巡查过的。
那么这段交通护栏究竟是哪个部门设置的,又该哪个部门来负责维护和管理呢。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这个我们也不清楚,因为这个时间是2024年的1月20号,事后我们为了应诉,我们也去找了相关的证据。但是我们确实找不到,这个到底是谁设置的证据,我们也找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没有说设置。
记者:建设单位指的是哪个单位?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建设单位指的应该是智慧新天地,区政府下面的一个建设平台,智慧新天地管委会。
也就是说连杭州滨江西浦路的建设单位都没有设置过这段护栏,法院的判决书写明案涉护栏为机非隔离栏属于交通隔离栏不属于城市景观护栏,李先生带记者赶到了杭州滨江交警大队执法管理中心。
李先生:上次就在这里处理的。
记者:那他们怎么说?
李先生:他们说是街道的问题,不是他们的,我问了好几次。
交警部门没有回应记者的采访请求转了一圈下来都没有搞清这段护栏是谁设置的、又是谁来拆除掉的,李先生觉得很不可思议他说医疗费用已经花了七千多,这还不算误工等费用,另外还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279元,下一步会考虑继续上诉。
(来源: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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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指甲方吗
去年一月份,李先生骑车撞上倒地的护栏导致七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他说一年多过去了都不知道该找谁来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在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浦路上附近是一所小学。
李先生:交通护栏先倒地,然后我骑电瓶车撞上去了。
记者:这里现在没护栏?
李先生:对,他们把证据都拆掉了,我出了事故以后,过了年以后立马就拆掉了。
监控录像显示去年1月20号凌晨2点52分左右,李先生骑着电瓶车经过护栏时连人带车倒地,把画面放大可以看到当时似乎在下雨,路上有积水一段护栏倒在地上李先生骑车撞了上去。
李先生:肋骨七根吧,然后伤残十级。
记者:七根肋骨啊?
李先生:对。
记者:车速快不快?
李先生:不快,标准电动车,交警那儿也弄过了,不是非标的。
记者:那怎么摔这么厉害?
李先生:下雨天路滑,这个路灯挡住了,看到没有。这里有个黑暗的地方,这边亮的地方,然后有一个视野盲区。
滨江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 当时李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不慎撞上倒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护栏”造成摔倒受伤。
李先生:当时报案以后,交警让我找浦沿街道,街道推给城管,滨江区行政执法中心,行政执法中心推给交警,交警又推给他们,他们三个人踢皮球。
李先生提供了2023至2024年度滨江区市政道路管理养护项目合同发包单位是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浦沿街道,承包单位是一家环境服务公司,养护项目包括西浦路,那段护栏当时为何会倒地,李先生通过律师调取到了相应的监控录像。
李先生:案发之前有一个外卖员,可能是撞到了。撞到以后,护栏没有散,他就把它扶起来。过了大概几个小时,有一辆厢式货车尾部的风,扫了以后,没有接触,倒地上去了,不到几分钟,我就撞上去了。
监控录像显示去年1月19号22点08分一名外卖员骑电动自行车撞倒了护栏,随后把护栏扶了起来到了次日凌晨2点51分,一辆厢式货车经过,没有碰到那段护栏但护栏倒了下去,一分钟后,李先生骑车撞了上去。
李先生:交警给我的意见是,我不能起诉案外人,就是撞到护栏的人,应该由护栏主体方,去找这个案外人。
记者:没听懂。
李先生:就是说护栏不是我的,应该由护栏方找撞倒它的人,报警肇事逃逸,我只能找护栏方,我不能越过护栏方去找对方。
李先生起诉了街道、城管和那家环境服务公司法院的判决书写明案涉护栏为机非隔离栏属于交通隔离栏,不属于城市景观护栏。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对案涉隔离栏负有管理维护和维修义务,再综合考虑当时护栏倒地的具体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存在过错,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日期是今年3月21号,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继续上诉。
李先生:我认为是街道, 在你地盘上建的东西,你不可能不知道。而且合同上面有你们的签字,有你们的印章。
谁设置护栏
谁清楚答案
法院判决说街道、城管和第三方维保单位并非适格被告,也就是说李先生告错了单位,李先生的疑问是这么一段护栏到底是谁设置的又是怎么拆除的,他想搞清楚自己究竟应该找谁。
记者陪李先生赶到了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之后街道工作人员给记者回了电话。
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 工作人员:这条道路一开始,就是区里面进行一个建设的,最开始的发包方,就是滨江区行政执法局,在2023年的时候,街道也是参与。在他们发包后也是作为一个主体,一起参与进去了,对于它的道路管理的这么一个认定,其实还是行政执法局,那边比较权威,因为这个合同,不是我们一开始定出来的,我们是在它的原来签好的这个合同,进行一个续签,这样子,您听得懂吗?
当时记者也陪李先生赶到了杭州滨江综合行政执法局,之后工作人员也回了电话。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我们滨江区行政执法局,并非是适格的被告。因为一个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现场的监控,它是由案外人撞倒后扶起的,然后这个护栏,也不是我们执法局设置的。
张科长强调涉案的那段护栏不是他们设置的,所以也不归他们维护和管理。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然后根据杭州市城市道路,隔离设施的指导意见,这个护栏应该可以认定为,交通护栏,不在我们养护范围内。第三个,就是案发时间,为去年1月20日的凌晨2点51分。我们滨江区城管局已经尽到了巡查的管理的义务,因为根据我们的养护规范,西浦路是一条次要道路,两日一巡,我们已经做到了,去年1月19号我们是巡查过的。
那么这段交通护栏究竟是哪个部门设置的,又该哪个部门来负责维护和管理呢。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这个我们也不清楚,因为这个时间是2024年的1月20号,事后我们为了应诉,我们也去找了相关的证据。但是我们确实找不到,这个到底是谁设置的证据,我们也找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没有说设置。
记者:建设单位指的是哪个单位?
杭州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张科长:建设单位指的应该是智慧新天地,区政府下面的一个建设平台,智慧新天地管委会。
也就是说连杭州滨江西浦路的建设单位都没有设置过这段护栏,法院的判决书写明案涉护栏为机非隔离栏属于交通隔离栏不属于城市景观护栏,李先生带记者赶到了杭州滨江交警大队执法管理中心。
李先生:上次就在这里处理的。
记者:那他们怎么说?
李先生:他们说是街道的问题,不是他们的,我问了好几次。
交警部门没有回应记者的采访请求转了一圈下来都没有搞清这段护栏是谁设置的、又是谁来拆除掉的,李先生觉得很不可思议他说医疗费用已经花了七千多,这还不算误工等费用,另外还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279元,下一步会考虑继续上诉。
来源: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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