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慧

即引起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

|「合同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即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是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单方允诺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设立幸运奖、遗赠、悬赏广告等。表意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只能向法院起诉(理由:物权优于债权,且不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没有法律根据,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致他方受有损失。

|「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121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

|「其他原因

1.《民法典》第157条: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3.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小结】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制度的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和构成要件等各有不同,然而何以能构成统一的债的制度?原因在于它们的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即都产生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之关系。与此不同,物权的构成因素在于其权利的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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