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商品房交付后,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房屋产权办理延迟,买受人在超过规定的办证期限三年后,请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证,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实务观点】 关于办理房产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大致存在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办证请求权属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第135条和第138条等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和转移所有权是其主要义务。即便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原因仍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性违约。按照《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3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办证请求权属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理由:该观点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包括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两部分。债权合同主要内容为:出卖人承担交付房屋的义务,买受人承担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物权合同主要内容为: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领不动产权证。物权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就要受到物权效力的约束,买受人对房屋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故买受人办证和过户请求权是一种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 第三种观点认为:办证请求权与一般债权请求权不同,该项请求权具有极强的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理由:首先,从诉讼时效之制度目的来看,大多数在“三年后”起诉的买受人并非属于“权利睡眠者”。其在现实过程中与出卖人、不动产登记机关之间就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沟通和磋商是存在的,只不过诉讼后很难举证。另外,买受人已经对房屋长久占用使用,在该房屋上不会出现诉讼时效制度欲保护的其他“既存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买受人此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使用范围,并不会危害第三人以及社会的利益。 其次,通过诉讼时效制度调整买受人此项请求权的必要性不明显,后果不积极,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合。尤其是我国未建立取得实效制度的情况下,买受人的此项请求权若适用诉讼时效,等于买受人永久丧失了递进为登记权利人的机会,并可能导致大量的权利争议。2同时,也很有可能引发出卖人不诚信的行为。
引申阅读 逾期办证导致的违约金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前文对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办证义务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进行分析,此处不赘。那么,开发商逾期办证导致的违约金请求权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又应当如何适用、如何起算、计算标准如何认定?小编将在下次文章中详细表述。敬请关注。
1张谦:《论开发商未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证的法律责任》,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期。
2辛正郁:《办证、交房与诉讼时效》,载最高院民事审判四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言》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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