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产律师——借名购房出名人有权订立遗嘱处分房屋吗,借名买房出名人如何胜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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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李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借名买房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位于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1996年,张二的单位给其分配了1号公租房,张二嫌房子位置偏远,不愿意去住,于是让他的姐姐原告张一一家去住,房租也由张一承担。

1998年,单位按职工福利分房政策出售1号房屋,张二和妻子王二没有钱,也不愿意借钱购房,于是和原告一达成口头借名购房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一借用张二的名字出资购买该房屋,购买该房后房屋产权归原告一所有,待政策允许时即为原告一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凑钱向产权单位支付了3.6万余元的购房款,以张二的名义办理了全部购房手续。后原告一又将购买该房屋时单位的购房折扣及优惠款2.8万元给付了张二。二原告在此居住至今,并按期缴纳住房期间的各种费用。

该套房产可以办理过户后,原告多次要求张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自1998年张二就身患癌症和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症,身体非常不好、行动不便,病情也常有反复,因此房屋过户手续一事一拖再拖,但张二一直承认该房归原告所有,承诺一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4月26日,张二因病情恶化去世。被告王二为其妻子,张小系二人独生女儿,张二的父亲张大已于1956年6月24日去世,陈大系张二的母亲,三被告系张二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一的丈夫李一于2005年10月11日因病去世,二人的独生儿子系原告二李小。李一的父亲于1979年7月26日去世,母亲于1991年8月21日去世。二原告为李一的法定继承人。

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借名买房的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二、张小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诉争房屋是被告王二爱人张二的福利房,登记在张二名下,张一、张二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问题,张二生前没有任何协议和承诺,原告主张不成立。诉争房屋是张二一家唯一的住房,张二没有任何理由和原告达成借名买房的协议,房屋是张二单位分给张二的,房改的时候只有张二能购买,张二夫妇没有房屋,不可能让原告购买,原告的主张是不客观的。

诉争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不适合张二和其母亲共同居住。经过协商,张二一家在陈大家居住,赡养老人,诉争房屋长期借给原告居住。尽管诉争房屋的一切手续由原告保管,这是因为张二办好了房屋手续后,把购房手续放在了自己的家里,张二多次要把材料拿回,原告说材料放在诉争房屋用起来方便,所以就没让张二拿走。

原告的户口不在争议房屋,原告也没有主张把户口迁到争议房屋,诉争房屋在2003年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所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不符合情理,实际是张二认为诉争房屋是自己的,所以才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购买房屋的时候使用了张二夫妇的工龄优惠、住房公积金等优惠政策,诉争房屋的基本费用都是张二在缴纳,诉争房屋就来源、权属属性,实际情况均是张二的夫妻财产,张二最后也留了遗嘱。综上,诉争房屋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大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张一与张二系姐弟关系,陈大系二人之母。张一与李一系夫妻,生育一子李小,李一已于2005年10月11日去世,李一的父母早于李一去世。张二与王二系夫妻,生育一女张小,张二于2017年4月26日去世。

1号房屋原系张二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2000年5月25日,张二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出资36203元(合同价款)购买此房,并登记在张二名下。1号房屋由张一一家居住,购房手续在1号房屋内,张二一家与陈大共同居住,未在1号房屋内居住。

2017年4月23日,张二立代书遗嘱,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见证人及代书人,签署《律师见证书》,大致内容为:1号房屋在张二去世后由张小个人继承所有。张一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张二在临终前已意识不清醒。王二、张小补充提交张二订立遗嘱的视频光盘,显示张二在订立遗嘱时思维清晰。

2017年8月,王二起诉张一、李小物权保护案件,要求张一、李小腾退1号房屋并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房屋使用费。在2017年9月27日庭审中,陈大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项:1号房屋系张一出资购买,并居住在该房屋内,张二当时没有钱购买,也不在该房屋内居住,交购房款的当天是谁交的房款不太清楚。

张一、张二表弟出庭作证,证明事项:听张二说1号房屋是单位分给他的房,由张一出资购买,但并没有亲眼看见张一去交房款。张一、张二表弟出庭作证,证明事项:听张二说1号房屋是单位分给他的房,由张一出资购买。张一、张二大哥出庭作证,证明事项:当时全家人都和母亲陈大住在一起,张二单位分了房,他觉得房子小,没法住,就让张一出资购买并居住,张一当时还没有那么多钱,我和我爱人帮她借钱买房,但具体交纳购房款的过程我没有看见,张一还跟我说折算的张二及王二的工龄优惠都给张二补偿了,但补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庭审中,张一的证人张二同事出庭作证,证明事项:听张二说1号房屋由其姐姐购买,张二不住在1号房屋,2016年,在小区碰到张一,才发现张一是张二的姐姐,听张一说1号房屋是她出资买的。张二同事,张一邻居出庭作证,证明事项:单位分房时张二说嫌房子小,让他姐姐买房,他没钱也不住这房,所以自1996年起就与张一是邻居了,对于买房交钱的细节不太清楚。拿到房本的那天,我、张二、李一一起吃饭,吃完饭到张一家聊天,走的时候张一给了张二一个信封,听张二说这是张一给他补偿的折扣工龄的钱,但具体是多少钱我不清楚。王二、张小对证人证言不认可,陈大对证人证言认可。

另查,在2017年9月27日王二起诉张一、李小物权保护案件庭审笔录中,法官询问王二买房时张二积蓄为多少,工资为多少,王二称记不清了。

另,2017年8月,王二起诉张小、陈大继承纠纷,要求依法分割张二的遗产1号房屋,现该案件中止审理。

裁判结果

王二、张小、陈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一、李小将B市1号房屋过户至张一、李小名下。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一与张二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张一是否系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1号房屋原系张二承租的公房,后因国家对公房进行改革,该房屋由产权单位按照成本价出售给承租人。

结合本案各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张一交纳1号房屋的房款并保存涉案房屋购房手续及所有权证书,张二将房屋交付张一一家居住使用至今,张一与张二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张一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现张一、李小要求王二、张小、陈大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王二、张小在本案中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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