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产律师——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房产吗,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子,房子归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一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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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王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一、张三、王小协助我将B市1号房屋过户至我名下。

我在1995年根据学校,借用“张大”名义购买了位于B市1号房屋一套,是我全款出资,是典型的借名买房。

张大生前是学校职工,已于1996年4月去世,其妻赵小于1976年去世,二人有一子一女,即张一、张二。张二是我妻子,王小是我们夫妻的养女。张二于1998年去世。

张大在1972年退休后一直跟随张二生活,在1982年我与张二婚后一直赡养张大并为其养老送终。

1995年以前,1号房屋是以张大的名义从学校租住,我也系学校职工。1995年房改时,我以自己名义申请购房,但学校告知我必须以张大的名义购买,我根据学校要求以张大名义购买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我与张一在1995年11月22日签署书面协议,双方确认1号房屋是我们夫妇借用张大名义购买,且我出资。1号房屋自购买一直是我居住使用至今。

虽然我与张大之间无借名买房的合同,但是实际上的借名买房关系。涉案房屋是我借用“张大”的名义购买,所有权应归我。故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一、张三辩称,请求法院驳回王二的诉讼请求。

房屋是基于张大的资质购买的,虽然钱款是王二出的,但房屋实质应为张大所有。王二和张一签订的协议是损害张三的利益,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协议是以照顾好张二和张大为前提的,但是王二并未做到,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王小辩称,同意王二的意见。

本院查明

张大与赵小是夫妻,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即张一和张二。赵小于1976年死亡,张大于1996年4月死亡,二人生前均无遗嘱。张大与赵小另有一养女张三。

张二与王二系夫妻,婚后收养一女王小。张二于1998年死亡,生前无遗嘱。

1995年,王二向学校申请购买1号房屋,学校回复内容为:“王二同志,根据我校房改工作中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你现住的房子只能以张大的名誉(义)购买,请你就是否购买现住房事宜务必于95年11月20日下午5:00以前告知房改办公室,否则将取消购房手续。”

1995年4月25日,王二以“张大”名义与学校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1号房屋。1993年12月29日至1997年11月25日,王二陆续支付了1号房屋购房款共计14597.59元。张大死亡后,该房屋于1997年8月11日下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登记为张大。

1995年11月22日,张一与王二签订《协议书》,内容为:“根据学校规定,在本人售房中,王二、张二夫妇的现住房只能以张大的名义由王二夫妇出资购买,鉴此,本房屋购房后的一切有关权力(利)只能有王二、张二夫妇继承使用。张大之子张一及家人、子女自愿放弃本套房屋的继承、使用等一切权力。特立此协议。立协议人双方签字张一王二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注:本协议交学校房管部门保存”。现该房屋由王二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驳回王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1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虽为“张大”,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以及王二与张一所签订的《协议书》,双方均认可1号房屋以“张大”名义购买,故房屋产权人应为张大。1号房屋购买时虽由王二、张二夫妇出资,但该房屋登记在张大名下,应为张大的个人财产。王二虽主张其与张大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故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张一与王二所签订的《协议书》,因1号房屋系张大的个人财产,该协议签订时张大尚在世,但该协议处分了张大的财产,且并无张大养女张三的签字,故该《协议书》无效。

综上,王二要求将1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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