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良缘,但并非每个人的婚姻都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日常生活中就存在很多效力有瑕疵的婚姻,从而导致婚姻的破灭。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包括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二者的区别。
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该类婚姻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结婚即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该类婚姻无效。
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结婚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
可撤销的婚姻:
1、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2、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对方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尽告知义务,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婚姻跟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是因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可请求确认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是:当事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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