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履行的过程中,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都是完全没有履行,一个是主观上的完全没有履行,另一个是客观上的完全没有履行。而债务的不完全履行可以看出来是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是已经履行了一部分,但是没有完全履行,这里的完全履行不仅包括数量上的完全履行,也是包括债务的履行符合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这二者都做到了才能算作债务的完全履行,一旦违背即是债务的不完全履行场合。
在实务中,债务是分为给付债务和做一定行为的债务,这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给付债务是向对方为一定给付,可能是钱也可能是货物;而做一定行为的债务的场合的对象是不特定人,要求这个债务人完成这个行为或者在完成这个行为的基础上保证结果的发生。对给付债务的不完全履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权利瑕疵:主要指的是债务人给付的标的物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或者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抑或者第三人可以就这个标的物请求一定权利的实现;②标的物瑕疵:这也是最为明显的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标的物的瑕疵包括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种类、包装等各种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一般的交易习惯。③违反了附随义务,这是在债务为一定给付的场合,债权人是可能为债务人设定一定的附随义务的,而这个附随义务也是债务人的债务的一部分,对其的违反也是债务的不完全履行。而在做一定行为的给付场合是需要根据债权人对行为的要求来判断是否完全履行了债务:①如果只是要求做一定行为,只要债务人做了就是完全履行;②如果要求这个行为产生所预期的结果,那么光做这个行为还不够,也还需要出现约定的期待的结果,才为完全履行。
债务的不完全履行隐蔽性更强,需要我们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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