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适用保证期间吗,让与担保是什么

债权债务 编辑:贺亮熙

一、让与担保适用保证期间吗

在涉及让与担保之事项时,倘若第三方已出具相应承诺函件以强化其信用程度,如提供差额补充、流动性支持等措施,且明确表达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之意向,则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该第三方主张保证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法律法规并未涵盖保证期间的具体规定。

这便意味着,在就某项让与担保事项进行讨论时,我们不能直接援引或应用通常情况下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原因在于让与担保本身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保证关系。

二、让与担保是什么

让与担保,乃是指债务人工商户或第三方为了确保债务关系的正常履行,通过转交特定财产的方式为其提供保障。

当债务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之时,承接该财产的第三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财产进行接收和清偿。

这种非典型性的担保方式中,将特定财产转交给他人的债务人工商户或第三方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转让人,而实际上他们扮演着担保人的角色;接受并持有该财产的第三方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受让人,但实际上他们充当着担保权人的角色。

让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毋庸置疑,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诸多类别。

其中,适用于担保合同的让与情形的情况下,乙方经过甲方的同意,自愿将其名下的两处物业转让给甲方,因此,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了让与担保合同。

由于债权的担保完全依赖于双方的自由意志,所以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自然不容忽视。

三、让与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对出让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受让人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完成的过户登记手续,得以获得股权;而若其系以股权质押作为变更登记之基础,则可获取相应的质权。

无论获取何种权利,相较于一般债权而言,其所享受的权益均具有优越性。在这种情形之下,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将过户登记理解为股权质押登记,从而赋予受让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并不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任何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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