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让与担保与流押条款的区别
让与担保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情况较为罕见,其主要被应用于一般的民间债务领域。
相较之下,抵押担保则是一种更为普遍的担保方式,涉及到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方方面面。
例如,当人们通过贷款购买房产时,银行通常会在所购房屋之上设立抵押权,以此来确保自身的债权得以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的抵押借款合同中并未包含流押条款。
然而,流押条款在民间借贷领域却颇为常见。
二、让与担保有没有效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让与担保合同得以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有效要件: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其次,合同当事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再次,让与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及内容须不得触犯任何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最后,让与担保合同的签署手续和形式都应该符合法律所明文规定的相关要求。此外,还需要满足其他法定有效条件方可生效。
三、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区别司考
(一)首先介绍两个概念,一种是抵押并交付所有权;另一种是约定,附有条件地归还所抵押物品的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很明显,流质是在先行交付占有之后,再由协议约定后续转移所有权的方式。
(二)这两种方式都可能导致抵押权人,即债务人在经济状况紧张的情况下,处于极其不公平的合同地位。
因此,各国立法均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尽管让与担保并无具体法条支持其无效性,但其与流质的处理方式相似,故可参照流质的处理方式)。
关于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之间的差异,我们需要了解到,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让与担保仅是暂时性的所有权让渡,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清算义务。
此外,我国法律已对流质契约采取了绝对禁止的立场。
根据担保权人受偿的方式,我们可以将让与担保划分为处分型和归属型两大类别。
其中,处分型让与担保是指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有权处分担保标的物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此种类型亦被称为处分权取得型。
而归属型让与担保则是指担保权人通过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清偿担保债权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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