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是什么职位,要承担什么责任,监事属于高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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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一般是老板什么人
邓雅丹
●观点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早期探索、健全完善及法治化规范化三个阶段。回顾这段发展历程,有助于工会工作者更好地参与推动制度的实践与创新。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建立开始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推动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效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也是积极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早期探索、健全完善及法治化规范化三个阶段。回顾这段发展历程,有助于工会工作者更好地参与推动制度的实践与创新。
为适应企业公司化改革需要,1992年6月,国家体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文件,对职工监事制度作出规定。不过,这些文件未对职工董事作出明确要求。而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不仅明确提出董事会、监事会都应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出任,还更为具体地规定了实施要求,比如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并对后者负责。
1993年公司法颁布,正式确立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其中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设立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职工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董事并未作出规定。1995年,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在试点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这一阶段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呈现出试点推广、逐步建立的特征,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随后,公司法在199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人员组成和职权的相关规定,但仍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董事作出规定。为了适应非公企业公司化发展需要,公司法在2005年进行了大修,允许非国有公司为主体或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同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改善了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2012年印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是我国首次以六部委共同颁布规章的形式全面规范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明确非公有制企业也应实行民主管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这一规定为非公有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这一阶段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被推广到所有形式的公司,职工监事制度得以强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企业民主管理法治化建设得到长足发展。2016年,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将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写入公司章程,从源头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地位和作用。2023年,公司法进行修订。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扩大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至此,我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向着法治化、规范化发展不断迈进,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逐渐臻于成熟。
回顾历史,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发展,为做好新时代工会工作带来启示。
第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是公司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方式。工会应进一步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多种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确保职工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
第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企业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在新时代应更加积极地履行维权和服务基本职责,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这些可以通过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有效实施加以实现。
第三,完善具体措施,为制度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规范履职程序,畅通双向信息渠道,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能力。把其综合素质提高纳入人力资源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其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能力,夯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监事是干什么的
平时电视剧看多了,很多人都知道董事会、股东会、总经理啥的,但是对“监事”这个词儿可能还不太了解,也不怎么当回事儿,甚至都不知道监事是公司里的什么岗位,相比而言可能对“总监”的敬意反而更高。但真说起监事来,还真是有点厉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大部分公司都得设监事或监事会。
今天,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商事审判庭的法官助理宋显爱从该院审理的一起精品案例出发,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公司监事的法律事儿。(该案入选2017年度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
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诉称:2014年1月,原告通过向第三人受让部分股权,成为被告B公司的股东。2014年4月,B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一份股东会决议,其中决定组成公司监事会,监事共三人,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由魏某担任。此后,A公司发现魏某并非B公司的员工,没有资格成为职工代表监事,故要求确认B公司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监事会组成的决议条款无效。
被告B公司辩称:选举魏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是通过合法程序形成的,且经过工商部门备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后经上海宝山法院审理查明,魏某退休之前曾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于2008年退休后,没有与B公司签订返聘合同;B公司是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魏某为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但在大会决议上签名的5人中仅有2人可被认定为B公司职工。
本案焦点根据魏某的身份,其是否可以成为B公司监事会里的职工代表?至于魏某在本案中是否被认定为B公司的职工监事,在这里小编先卖个关子。
有些老板内心估计盘算着,公司是我的,我选谁任公司董事、监事或总经理,我怎么选,难道不是我一句话的事儿?小编还真得说,关于公司管理这些事儿,可还真不一定是老板您说了算。请看下文讲解。
一、公司监事到底是公司的什么岗位?
监事在英文里称为supervisor,这词总能让小编想到“视监”二字。无论你在干什么,背后总有双眼睛在盯着你。所以,监事也常常称为“监察人”,是公司监察机关的“工人”,主要工作内容就是重在“监”字:比如翻翻公司账本、查查财务情况,再比如看看公司高管最近是在“务正业”还是在“不务正业”,特别厉害的时候还可以启动股东大会召开,当然还有些公司章程还会规定一些其他的监察事项。
谈及公司,常常听到董事、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组成,主要是管理或打理公司常规管理事务,所以监事不是公司的董事。
那监事是不是公司高管?公司高管主要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以监事也不是公司的高管。
那时常出没的总监和监事又是什么关系?一般来说,总监是某项领域的第一监管人,如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法务总监等。总监属于高层管理人员,而监事却不是高管,所以监事和总监也完全不是一回事。
还有工程项目里能听到的“监工”“监理”和监事有没有什么交集?监工是负责使工人如期完成工作的监督者,形象地说,是巡视工人是否认真“搬砖”的那个人;而监理一般是在一项工程中期以及工程结束后对工程质量做鉴定的机构,如修建公路的工程。所以“监工”“监理”和监事不一样!
总结
监事和上述人员、职位功能都不一样,监事主要监督公司董事、高管是否做了不利于公司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及监事会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谁都可以当公司监事吗?
前面我们说到,监事既不是董事、也不是高管,那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吗?不可以。那高管呢?当然也不可以啦。仔细想想,公司财务负责人也是公司的监事,那监守自盗可还有人管?所以当然高管也不可以任监事。
什么人可以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是要监督公司的董事“懂不懂事”、高管“作不作为”的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所以董事和高管都不得担任监事。
那股东是否可以担任监事?可以。股东创立公司为了盈利,将公司交给董事会打理,监事职责也是为了公司利好,两者有一样的追求,所以股东是可以担任监事的。一般而言,公司监事主要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组成监事会。
法律知识点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监事的设立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三、监事会里的职工代表是怎么回事儿?
这个问题也涉及到本文介绍案例的关键,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设立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设立职工代表监事的目的是要让职工在监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可以有效代表职工利益行使监事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为公司“努力搬砖”,当然需要有个发言的通道,努力为自己代言,努力为自己维权。
上文的案例中,魏某退休后,未与公司签订返聘合同,魏某并不属于公司职工,所以从这一点看魏某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是无效的。
四、职工代表监事如何合法选举产生?
假如本案中魏某确实是公司职工,那么魏某在本案情形中是否已经是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呢?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得有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1、公司决议设立监事会及其成员数,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比例并确定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参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过半数同意选举出职工代表监事;
3、参会人员及参选人员必须是本公司职工。
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重在“民主”二字,职工代表监事要体现公司职工意志,“民主”程序是保证职工权益的重要步骤。所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必须是由本公司的职工组成而召开的合法会议,而本案中的职工代表大会的5名与会人员只有2名是公司职工。从上述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程序来看,本案中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与会人员就不合法,由此,该会议选举魏某为职工代表监事无效。退一步说,即使魏某是公司职工,这样程序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仍然无效。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重新选举新的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
法律知识点
关于职工监事的法律规定可参考《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及产生程序的相关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公司决议无效。成为职工监事的两个必要条件:
1、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一旦职工监事人选被确认为无效,应重新组成监事会。
所以,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无论是公司内部管理的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都应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主治理,方可使公司有序运转。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宋显爱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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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人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找法网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依照法律,规模较大的公司需要设立监事会,而监事会成员为公司的监督人员,不是高管。那么监事会成员属于高管吗?
一、监事会成员属于高管吗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监事会成员不属于高管。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就是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甚至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因此,为确保监事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就是关于监事会成员属于高管吗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监事会成员不属于高管。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元税晚报 第003期
一、监事会解释: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必须设立的一个专职监督机构,对股东负责,行使监督权力。
二、监事会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其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 - 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三、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6.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7.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8.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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