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必须是股东吗还是董事,监事必须是公司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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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人必须是股东吗
监事在公司的地位非常的重要,有些决策者不希望监事由外人担任,担心外人担任监事会损坏到公司的权益,就打算由股东担任公司的监事一职。那么,监事可以是股东吗?
网友咨询:
公司的监事可以是股东担任吗
律师解答:
1、监事可以是公司股东担任。
2、根据相关规定,股东是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余的由股东会选举。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黄海邻律师简介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黄海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拥有公司法领域、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金融批量案件等多类型案件处理的经验,且为多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公司监事一定要是股东吗
公司监事是一个特殊的职位,也是有些公司必须要存在的,它属于监察机关的范畴。有些公司的股东觉得监事这个职位非常好,对于公司发展前景有重要性的作用,自己又想要了解公司,就想要任监事一职。那么监事可以是股东吗?
网友咨询:
公司监事能由股东担任吗
律师解答:
监事可以是股东。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禁止公司股东充当公司监事,只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产生是由股东决定的,如果公司股东是企业法人,那么这家作为股东的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一名人选,以派往公司担任监事。监事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律师补充:
监事会(监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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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需要是公司股东吗
在公司的运营管理中,监事会作为重要的监督机构,对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起着关键作用。而监事作为监事会的成员,其权利的行使方式备受关注,其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便是:监事能否绕过监事会直接行使监事会的权利呢?今天咱们就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一下这个问题。
先来看一个典型案例。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的监事陈道明,发现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黄四九,把公司出售资产的款项挪作他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陈道明心急如焚,以公司监事身份直接提起代表诉讼,可他却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 —— 此次诉讼并未形成监事会决议。结果,法院认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属于监事会的职权,应由监事会决定。陈道明未经监事会决议就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他的诉求就这样被驳回了。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这一判决有理有据。《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肩负着诸多重要职权,比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他们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纠正,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提起诉讼等。一般情况下,监事若要提起代表诉讼,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得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监事自己有类似情形,那这些股东就得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意味着,监事不能擅自行动,得有符合要求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才行。而且,只有在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又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法律也并非一刀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前置程序直接提起代表诉讼。比如,当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公司利益就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时,股东就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查明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股东也可以不履行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像公司董事、监事本身就是被告的情况,他们肯定不可能自己去起诉自己,这时股东就能直接行动了。
另外,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以及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也对监事行权有着重要影响。当公司设有监事会时,监事会的职权通常需要集体行使,要通过监事会会议形成有效决议才行。就像前面提到的蓉联公司案,监事单独绕过监事会直接行权,法院很可能认定其行为无效。但要是公司属于 “股东少或规模小” 的情况,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来代替,那这名监事就可以直接行使监事会的全部职权。
公司章程在其中也扮演着关键角色。有的公司章程会对监事的行权程序做出细化规定,比如要求财务检查需经监事会决议,甚至需要第三方协助等,监事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流程。不过,要是章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比如遇到紧急情况,监事可以单独行动,那这种情况下监事就可以绕过监事会直接行权,但这也得依赖具体的章程条款。
在实践中,关于监事诉权的争议还不少。部分案例认为监事可以直接起诉,但多数裁判还是倾向于监事需通过监事会名义行权。像徐州中院的一个案例,就要求监事代表诉讼需先经过股东请求前置程序,否则主体不适格。
因此,公司监事原则上不能不经监事会决议直接行使权利,这是为了保证公司内部治理的有序和规范,防止权力滥用。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或者公司章程有特殊授权,监事也能独立行使职权。对于公司来说,在章程中明确监事的行权边界与程序十分必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职权行使过程中产生争议。而对于监事和股东而言,严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事,才能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同时,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监事必须是公司的人
在公司治理的复杂架构中,监事或监事会作为重要的监督力量,对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股东权益起着关键作用。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司可能选择不设立监事。那么,这一做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若不设监事,又有哪些替代机制?如何确保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公司治理的合规性,更影响着公司的长远发展。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突破性调整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迎来重大变革,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3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1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6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故,(1)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2)一人公司:股东可自主决定是否设监事。
(3)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职能,审计委员会需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且半数以上成员不得担任其他职务,确保独立性。
(4)国有独资公司:强制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
本次立法意图是简化治理结构、降低中小企业运营成本,同时通过灵活性机制适应不同企业的监督需求。
二、替代机制:监督职能的重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通过以下方式替代传统监事会职能:
(1)审计委员会(核心替代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9条、第121条
在不设监事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成为监督职能的重要承担者。其成员通常由具备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董事组成。
专业人员能够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细致审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点,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2)章程约定与股东直接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
在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成员资格,在不设监事的公司中,股东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对公司进行直接监督。强化了股东知情权,允许股东查阅财务资料或委托第三方审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在股东会会议上,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3)内部审计与合规管理
设立独立内审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引入数字化风控系统,实时监控关键业务节点。
可以聘请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的第三方,能够为公司治理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
三、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路径
(1)独立性保障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高管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联,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经监督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避免受管理层干预。
(2)程序规范化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需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会议记录需全体成员签字,作为履职证据。
(3)内外协同监督
聘用外部审计,强制上市公司聘请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
在不设监事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的职能,扩大审计范围,提高审计频率。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对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
配合政府监管,结合纪检监察、税务稽查等外部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四、潜在风险与应对策略
(1)监督力度弱化风险
相较于监事会的专业监督,审计委员会或其他替代机制可能在监督的全面性和深度上存在一定不足。审计委员会若由内部董事主导,可能沦为形式化监督。可能导致公司内部出现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应: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占比过半(上市公司适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审计委员会效能进行年度审查。
(2)中小股东权益受损风险
信息不对称导致小股东难以行使监督权。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违规进行在职消费等。
应:通过数字化平台向股东实时披露财务数据(如区块链存证);允许持股1%以上的股东联合提议专项审计。
(3)法律衔接风险
部分原有规章(如上市公司监管规则)未同步修订,可能引发合规冲突。
应:参考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调整治理结构;及时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原有制度的衔接规则。
五、总结与前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消监事制度的改革,体现了“分类治理、效率优先”的立法导向。企业需根据规模与性质选择适配的监督机制:
中小企业:优先采用审计委员会+股东直接监督模式,降低合规成本;
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强化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结合外部审计与政府监管形成多重制衡。
未来趋势:随着AI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监督机制将向智能化、实时化发展(如实时财务预警系统),进一步压缩人为操纵空间。企业需动态调整治理策略,以应对不断演进的合规挑战。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同时,有效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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