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_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的运用_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离婚冷静期体现了什么原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皓世

一、“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是诉讼离婚,男女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表述,“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因此,不会对诉讼离婚的程序产生影响。

“离婚冷静期”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

无论是“离婚冷静期”的前30天还是后30天,《民法典》都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只是该“单方撤回权”在行使方式上略有区别。

具体表现为:在“离婚冷静期”的前30天,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该申请的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但能够确定的是,这一阶段的“单方撤回权”需要夫妻一方积极行使、主动撤回。在“离婚冷静期”的后30天,只要夫妻一方没有亲自到场领证,即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在这一阶段,“单方撤回权”只需要通过消极被动的方式即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相关知识:“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的运用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即前文所述的“离婚冷静期”前30天,该期间内夫妻关系存续,如果夫妻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夫妻关系恢复到原始存续状态,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离婚冷静期”重新计算。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期满后,夫妻双方成功申领离婚证的,则以申领离婚证的当天作为夫妻关系的终点;若没有成功申领离婚证,则夫妻关系当然始终存续。

2、离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

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时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以离婚为前提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只有夫妻双方最终办妥离婚手续后,协议才生效。

故,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虽成立但没有生效,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离婚冷静期”内提起涉及夫妻关系的诉讼

夫妻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要求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第三人要求履行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人民法院该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依然存续。因此,对于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对于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第三人要求履行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确认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依法审理。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原则

离婚冷静期的好处与弊端

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体现了什么原则

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效果

离婚冷静期的具体内容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原则

离婚冷静期制度有什么意义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