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含义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是诉讼离婚,男女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表述,“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因此,不会对诉讼离婚的程序产生影响。
“离婚冷静期”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
无论是“离婚冷静期”的前30天还是后30天,《民法典》都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只是该“单方撤回权”在行使方式上略有区别。
具体表现为:在“离婚冷静期”的前30天,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该申请的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但能够确定的是,这一阶段的“单方撤回权”需要夫妻一方积极行使、主动撤回。在“离婚冷静期”的后30天,只要夫妻一方没有亲自到场领证,即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在这一阶段,“单方撤回权”只需要通过消极被动的方式即可。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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