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
所谓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考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在自愿离婚的前提出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即,离婚冷静期是30日。从当事人提出申请离婚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开始计算30日后坚持离婚,则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当然,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自愿离婚的共识,此时双方协议离婚就走不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的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即离婚诉讼中,只要满足相应的法定离婚情形,经法院调解后坚持要离婚的,法官也会准予离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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