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工司可以对员工罚款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爽瑞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前台接待。公司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收并学习了《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劳动者迟到十分钟扣半天工资,迟到半小时扣一天工资,每月累计迟到五次按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张某于2016年9月主动辞职,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以张某在9月迟到两次为由扣下张某工资600元作为罚款。张某向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无罚款权,应向张某返还克扣的工资600元。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告知,该手册关于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应遵守。但“迟到半小时扣一天工资”有失公平且不合理,酌情支持公司向张某返还400元。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管理员工的普遍方式,就是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罚款,如迟到、早退罚款,或工作失误、违纪罚款等。那么,这样的罚款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公司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呢?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否定观点认为,罚款的法律依据指的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且已于2008年1月被废止。另外,罚款权是行政处罚行为,只有有权机关行使处罚权,企业无处罚权。

肯定观点认为,国家并无法律规定明确禁止企业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罚款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笔者赞同肯定观点,但罚款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且应公平合理。理由如下:

1、法律即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管理秩序,罚款是企业对员工进行管理的手段之一;

2、规章制度中的罚款不宜与行政领域的罚款相提并论,而应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权,是浮动工资的一种体现形式,罚款和扣款、不发全勤奖等内涵没有区别;

3、“举重以明轻”,实务中对于多次迟到早退等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可辞退员工持肯定态度,可辞退却不可以罚款,显然是违背逻辑的。

另外,中小企业需要厘清员工罚款和员工赔偿的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因此,如果企业能证明员工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是可以依法直接扣款的。

当然,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前,罚款的合法性争论不会有定论。为避免争议,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全勤奖”“月考核奖”等类型的考核项目,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以管理和规范员工行为。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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