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类型的合同有以下要注意的。
(1)医患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因医疗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医疗人有更多的主动权,患者相对被动。调解时应充分注意到这种实际上的不平等,切实地保护属于弱势的患者一方。
(2)医疗服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不管是否挂号,医疗人接诊,合同即成立。当患方是危重病人时,患方到达医疗方经营场所,合同即成立,医疗方不得以未交费,主张合同不成立。
(3)在审查医疗人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即患者的知情权是否得到了满足)时,不能机械的理解,不能刻板地要求医疗人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全部病情告知患者,例如精神脆弱的患者,得知自己的真实病情后,可能对他会更加不利,这时告知他的亲属即可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4)在衡量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保护患方隐私义务时,应本着遵循合同目的以及不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进行。例如医疗人履行婚检合同过程中,告知双方不宜结婚的真实情况,并不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5)对产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后,破坏医疗人工作秩序,诋毁医疗人声誉的患方应作批评教育;其行为给医疗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跟医疗事故其实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但是又是不一样的。第一是医疗机构以及医疗人员在从事医疗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服务合同中可能会存在医疗事故。其次,二者在举证责任方面、赔偿方面均有所不同。服务合同纠纷要起诉的话是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然而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是因为医疗行为跟损害结果之前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存在需要举证;在赔偿方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依《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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