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6日,张某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其他补贴组成。同日,双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聘用岗位为物业经理,岗位聘用期满,员工岗位工资自动终止,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2016年12月1日,某公司将张某从物业经理调整为物业主管。张某不同意岗位调整,遂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差额工资和按照原岗位及工资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15年11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以及《岗位聘用合同》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岗位聘用合同》中约定岗位聘用期满,员工岗位工资自动终止,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聘用期限届满后,公司对张某进行岗位调整符合合同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并无不妥。仲裁院遂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岗位聘任制度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举措,劳动合同期限和岗位聘用期限相分离,以达到更好管理员工,发挥员工积极性的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调岗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调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两种情形,但与员工无法协商一致,仍要对员工调岗面临很多操作性困难,稍有不慎,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调岗。
为有效管理员工,岗位聘任制不失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模式。岗位聘任属于企业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员工应当遵照执行。在实务操作中,笔者建议,岗位聘任合同中应约定以下核心内容:
1、设定岗位聘用的期限;
2、约定岗位聘用合同期限期满,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和工资,员工不接受合理调岗,视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3、岗位工资依照岗位聘用合同执行,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员工不享有岗位工资,不论何种原因员工在入职新岗位前,公司支付员工待岗工资。
当然,并不是说有了岗位聘任制,企业就可以“为所欲为”。企业应建立明确的聘任标准、岗位说明书、待岗、职级等规章制度,同时,调岗应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出发,具备合理性,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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