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信息查询,员工信息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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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信息查询,员工信息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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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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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承载着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当前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不当收集、信息滥用等现象多发,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如何明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边界,平衡利益冲突,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

本期分享的案例是一起涉员工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从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入手,结合企业使用员工个人信息的场景,从合法、正当、必要角度逐层分析企业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合理。该案获评2023年上海法院精品案例。

刘甲诉A公司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企业不得过度使用其掌握的员工个人信息。认定企业使用员工个人信息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从企业使用员工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基础,目的和手段是否正当,是否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企业事务等方面判断。

在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需根据具体的侵权样态对损害后果进行综合判断,从人格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角度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

个人信息 / 企业 / 合理使用

案例撰写人

叶莎

法官解读

01 基本案情

刘甲曾在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任职。2022年初离职后,刘甲发现A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2021年企业年报信息时,在“企业联系电话”一栏填写了刘甲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刘甲认为上述行为使公众误认为刘甲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乙,给刘甲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故起诉要求A公司、刘乙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共计50000元。

A公司、刘乙辩称,刘甲在职期间允许A公司填报企业年报信息时使用其手机号码,公示的手机号码没有与刘甲姓名关联,与A公司无关的人员不可能通过手机号码识别到刘甲并实施侵害,刘甲也没有证据证明遭受损失。

第三人B公司同意A公司、刘乙的意见。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04 案例评析

一、以可识别性为核心要件认定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从上述规定可知,可识别性是认定个人信息的核心要件

本案中,刘甲主张A公司不当使用其手机号码,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而A公司认为手机号码没有与刘甲的姓名关联,其他人无法通过手机号码识别到刘甲并进行侵害,即仅使用刘甲手机号码不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笔者认为,民法典列举了几类个人信息,其中包括自然人的电话号码,刘甲的手机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是毋庸置疑的。该手机号码是刘甲实名登记的号码,与刘甲进行了关联和绑定。而在大数据时代,随处可见通过手机号码关联和绑定特定个人的场景,手机号码属于可以轻易地直接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到特定主体的信息。并且现有环境下,通过手机号码来识别特定自然人所需的识别技术和成本并不高,获取手机号码即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因此,A公司使用刘甲手机号码时虽未与刘甲姓名关联,但并不影响将该手机号码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并进行保护。

二、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判断是否合理使用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实践中,认定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性,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以及是否存在无需信息主体同意的其他法定情形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可以认为处理个人信息具有了合法性的基础。正当性原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符合目的正当、手段正当的要求,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公开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等。必要性原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手段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利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不得过度处理。

本案中,首先,从合法性角度分析刘甲在B公司任职期间,因工作原因涉及到A公司。之所以其离职前A公司使用刘甲的手机号码进行登记,系基于取得了刘甲的默示同意。刘甲离职后,未同意A公司继续使用其个人信息。此外,将员工个人信息用于企业年报登记,并非法定的可以无需取得员工同意的情形。因此,A公司在刘某离职后使用刘甲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合法性基础。

其次,从正当性角度分析:A公司填报2021年企业年度报告时,未对使用刘甲的个人信息进行相应告知。

最后,从必要性角度分析: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目的是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实现以市场和社会监督为导向的报告公示和信用监管。A公司将其关联公司离职人员的手机号码作为企业联系方式进行公示,无法达到企业信息公示的目的,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符合必要性的原则。

综上分析,A公司的行为侵害刘甲个人信息权益。

三、结合具体的侵权样态,从人格权请求权与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角度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实践中,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有以下三种样态:

一是个人信息中与财产安全紧密关联的敏感个人信息被泄露,此时损害后果往往表现为权利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例如银行账号密码被泄露,导致银行存款被转移等;

二是与特定机会相关联的个人信息被侵害,损害后果表现为交易机会丧失或可期待利益丧失,例如购房名额被冒名顶替致丧失购房资格、自然人被冒用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

三是不存在直接、明显的经济损失,例如私密信息被泄露等。

本案中,刘甲认为A公司侵犯其个人信息,主张的损害后果即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企业信息查询获取其电话号码,进而拨打电话对其造成困扰。从人格权请求权角度而言,刘甲因A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影响,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及A公司的过错程度,人民法院支持刘甲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同时,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损害范围相当。

从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角度,刘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刘甲在本案中未证明存在直接、明显的经济损失,其主张精神损害损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刘甲未进行举证,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此项主张。

此外,刘甲虽主张名誉损失,但A公司的侵权行为损害的是刘甲对于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与支配权,并无证据证明有损刘甲的社会评价,刘甲要求赔偿名誉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员工信息表(通用版)

来源:工人日报

单位败诉后竟将员工信息制成传单发放

法院判决单位赔礼道歉并赔偿

员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其所在的摩托车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却被车行曝光个人信息,将仲裁裁决书制作成传单发放,并承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集赞”就能免费领取好礼。日前,广西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车行侵犯员工人格权,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谢某某、农某某、孙乙、孙甲、闭某某等5人原均为横州市某摩托车行员工。因就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5原告分别申请仲裁。仲裁委分别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摩托车行需分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2022年7月中旬,该车行制作了内容为“热烈祝贺,原横州市某某店员工谢某某、农某某、孙乙、孙甲、闭某某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正能量!广传播”的传单,传单还附上5原告辞职申请书及记载有5原告个人信息的仲裁裁决书全文照片,并承诺转发朋友圈3天、集赞20个以上者可到该车行免费领取摩托车头盔或专用机油或踏板车脚垫。该车行的店面经理陈某某亦通过3个共500多人的微信群对传单内容进行发布。摩托车行将上述传单印制了约1万份,并雇请人员在市区已发放约5000份。

5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摩托车行印制并向不特定关系人发放载有5原告辞职申请书及记载有5原告个人信息的仲裁裁决书全文内容的传单,陈某某通过多个微信群发布上述传单内容且以此开展转发活动,上述行为涉及不当处理及公开5原告的个人信息或私密信息,侵犯了5原告的人格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陈某某、摩托车行向5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00元。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 庞慧敏 通讯员 黄莹 蒋少萱

员工信息登记表怎么填写模板

单位败诉后竟将员工信息制成传单发放

法院判决单位赔礼道歉并赔偿

员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其所在的摩托车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却被车行曝光个人信息,将仲裁裁决书制作成传单发放,并承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集赞”就能免费领取好礼。日前,广西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车行侵犯员工人格权,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谢某某、农某某、孙乙、孙甲、闭某某等5人原均为横州市某摩托车行员工。因就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5原告分别申请仲裁。仲裁委分别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摩托车行需分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2022年7月中旬,该车行制作了内容为“热烈祝贺,原横州市某某店员工谢某某、农某某、孙乙、孙甲、闭某某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正能量!广传播”的传单,传单还附上5原告辞职申请书及记载有5原告个人信息的仲裁裁决书全文照片,并承诺转发朋友圈3天、集赞20个以上者可到该车行免费领取摩托车头盔或专用机油或踏板车脚垫。该车行的店面经理陈某某亦通过3个共500多人的微信群对传单内容进行发布。摩托车行将上述传单印制了约1万份,并雇请人员在市区已发放约5000份。

5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摩托车行印制并向不特定关系人发放载有5原告辞职申请书及记载有5原告个人信息的仲裁裁决书全文内容的传单,陈某某通过多个微信群发布上述传单内容且以此开展转发活动,上述行为涉及不当处理及公开5原告的个人信息或私密信息,侵犯了5原告的人格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陈某某、摩托车行向5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00元。

记者 庞慧敏 通讯员 黄莹 蒋少萱

来源: 工人日报

员工信息表格怎么做

财务小王

新年伊始,我们公司员工流动比较大,具体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上怎么操作呢?

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就可以完成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报送啦!我们一起来看看怎么操作吧!

申税小微

首先是进入扣缴客户端的人员信息采集模块,采集人员信息包括单个添加和批量导入两种方式。

1

如果涉及纳税人较少,我们可以点击“添加”按钮,在弹出的“人员信息”子界面录入需报送的相关信息。

注意:境内人员和境外人员需要录入具体字段项有差别。

2

如果涉及纳税人较多,我们就可以通过批量导入这种方式来进行操作。点击“导入-模板下载”按钮,下载标准模板。在模板内录入信息后点击“导入-导入文件”按钮完成导入。

3

完成人员添加后,记得点击“报送”按钮。

财务小王

原来如此。我们还有一些员工需要修改基础信息,又该如何操作呢?

修改基础信息同样也分为单个修改和批量修改。

点击需修改纳税人的姓名,即可弹出“人员信息”子界面。完成修改后保存即可。

2

批量修改与批量添加的操作相似,点击“导出-选中人员/全部人员”按钮,即可导出已添加的纳税人信息数据。在导出文件内对相应字段进行修改后,点击“导入-导入文件”按钮完成导入。

3

完成修改后,同样记得点击“报送”按钮。

财务小王

明白了!谢谢,申税小微。具体操作我已经学会了,能不能再介绍一下人员信息表具体该怎么填写呢?

好的。下面来让我们看下每个栏次如何填写吧。

申税小微

【人员状态】

“正常”或“非正常”。正常状态的人员才能填写申报表,对离职、离退等不再从本单位取得所得的人员,需设置为“非正常”。

【证件类型】

境内人员支持的证件类型有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支持的有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证件号码】

根据所选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

【姓名】

严格按照所选证件上的真实姓名填写。

【国籍(地区)】

境内人员,国籍自动带出“中国”且无法修改;境外人员,填写所选证件上的国籍地区即可。

【性别】、【出生日期】

选择居民身份证采集的,此两项信息会根据身份证号码信息自动带出,无需填写;使用其他证件,则需手动据实填写。

【学历】

下拉选择纳税人取得的最高学历。

【纳税人识别号】

人员信息采集报送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数据项自动带出,无需填写。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有本项所列情况的进行勾选,包括残疾、烈属、孤老。勾选“残疾”,则残疾证号必填。

【任职受雇从业类型】

包括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其他。

【任职受雇从业日期】

纳税人入职受雇单位的日期。选择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和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需填写任职受雇从业日期。

【离职日期】

纳税人从单位离职的日期。选择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和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当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时,该项必填。

【工号】

填写该纳税人在单位的工号或编号。

【职务】

可据实下拉选择“高层”或“普通”。

【是否扣除减除费用】

默认为“是”。修改为“否”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时的减除费用为0。(纳税人有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不在本单位扣除减除费用的,勾选否)

【入职年度就业情形】

默认为“请选择”,当 “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且“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大于等于2020年7月1日的,可选择“当年首次入职学生”或“当年首次入职其他人员”。选择后,累计减除费用可用从当年1月开始扣除。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联系地址】

填写纳税人的地址信息,下拉选择省、市、区、街道后,必须填写详细地址。

【手机号码】

填写纳税人真实的手机号码。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必填。

【电子邮箱】

填写纳税人的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选择纳税人银行账号对应的开户银行。

【开户行省份】

选择纳税人银行账户对应的开户银行所在省份。

【银行账号】

填写纳税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号。

【个人投资额】

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个人投资比例】

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占公司股本(投资)的比例。

境外人员信息添加与境内人员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比境内人员多了三项必录项:

【涉税事由】

下拉进行勾选在境内涉税的具体事由。

【首次入境时间】、

【预计离境时间】

分别填写纳税人首次到达中国境内的日期和预计离境的日期。

人员信息采集表中,带“*”号项为必填项,其他非必填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财务小王

学到了,学到了,原来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这么简单。

嗯嗯,有新员工或者员工信息变化的,记得及时更新哦。

申税小微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员工信息查询,员工信息公示栏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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