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发问技巧讲稿(2019年6月11日),法庭问话技巧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涵同

都说一个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要做到“精准发问、规范质证、专业辩论”,可见法庭调查中“法庭发问”是多么重要。我今天的分享分四大块,一是法庭发问四个基本概念;二是法庭发问的律师思维;三是法庭发问应注意的10大事项;四是法庭发问,用好“反对”权利。

一、四个基本概念

第一、辩护律师法庭发问的对象

辩护律师发问是法庭调查阶段辩护权的重要权利,一般发问对象分为:1、被告人;2、同案被告人;3、被害人;4、证人;5、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

第二、何为交叉质证

当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证人进行直接质证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也就是控方证人控方先问,再由辩方发问;辩方证人由辩方先问,再由控方质证。

第三、诱导性发问

在法庭发问中,被提及最多就是诱导性发问,诱导性发问是指任何在提问问题中向证人暗示提问者所期望的答案的问题,也就是问题的答案已经包含在提问中。

例如,在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律师文被告人:“在车祸发生前你一直小心开车并没有超速,对吗?”显然,这是一个明显的诱导性发问,会遭到公诉人或法官的反对和打断。

第四、封闭性问题和开发性问题?

封闭性问题是指证人对问题只能回答是、不是,有、没有的问题;开放性问题是指证人对问题可以展开陈述。

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发问:

1、你有没有从他口袋里面拿出钱包?答:有或没有。

2、你是怎么从他口袋里面拿出钱包的?答:我用手直接拿的或者我用夹子夹出来的等。

第一个属于封闭性问题,第二个就属于开发性问题。

二、每一个刑辩律师对法庭发问应建立的思维

1、为什么问? 2、问什么? 3、怎么问? 4、如何避免发问失误? 5、如何避免诱导性发问? 6、不能触碰发问的底线。

三、法庭发问应注意的十大事项

1、熟悉案卷,吃透案情

所有的发问都是围绕案情展开,问题的内容来源案情,因此必要要熟悉案件,吃透案情。否则就会出现一些在案卷中明确已经证明的事项,如果律师不知道还在通过发问查明,就会遭到公诉人及法官对律师专业性及认真负责态度的质疑。

2、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庭前沟通,确保被告人知道你问题的内容和发问的目的。

3、拆分事实,一次只问一个问题,问题应该精准、避免长句。

也就是说,一个反问应只包含一个问题。

例如,在一起正当防卫的故意伤害案中,问被告人,你看到被害人拿着刀在做什么,你又在做什么?可见这个问题既要被告人回答被害人在做什么?又要回到自己在做什么?很明显不利于固定案件事实,应该直接分开为两个问题问。

4、不问不知道问题的答案,对答案要有预测。

在发问过程中,尽量不要问自己不知道问题的答案,因为发问是通过问答揭示案件事实,一个自己都不知道答案的问题,会导致发问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发问失败。

5、对己方证人用开放性问题,对控方证人用闭合性问题。

根据前述的概念,为确保实现“问而知其所答,答而为我所用”的目的,对己方证人用开放性问题,可以让其更多的说明案件有利的事实。对控方证人用封闭性问题,可以避免其长篇大论进而对己方形成不利。

6、发问应问事实,不要问观点

法庭调查是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因此,应发问中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发问,应避免去问“观点性”的问题。比如:不要去问你怎么看?你觉得怎么样等问题,观点问题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刑诉法规定了证人不得使用猜测性、评论性、推测性作答。

7、发问应以重要的问题先问为原则,切记过多的铺垫。

建议对发问问题采取“组”的方式编排,比如:我有几组问题向你发问,第一组: ,第二组: ,核心重要的问题要先问,非核心和重要问题不要铺垫太多,因为法官都是专业人事,你的问题他们一听就知道是什么意思,过多铺垫影响庭审效率, 容易被法官打断。

8、发问过程中,适时进行小结,并提醒书记员记录。

在发问过程中,可以根据回答适度小结,对事实进行梳理,并提醒书记员记录在案,确保庭审笔录有所记载。

9、永远不要说“最后一个问题”

在发问过程中,不要说最后一个问题是,因为在交叉询问以及多被告人案件中,你问完了,后面还有其它的辩护人或公诉人发问,有可能针对后面的发问,你需要追问,因此当自己发问要结束时,应向法官说“发问暂时到此”,出现需要追问的情形,则可提示审判长需要补充发问。

10、发问语言接地气,注意发问礼仪,不要和被发问人争论、辩论、纠缠。

发问的语言应以被发问人能听懂能理解为主,减少法言法语,比如,在贩卖淫秽物品罪重,问“贩卖的淫秽物品是你的吗”肯定没有“贩卖的黄色录像带”是你的吗容易让人理解。同时,注意发问礼仪,发问语气应平和适中,手上不要出现转签字笔、捏话筒等小动作。在被发问人情绪不好时,不要争论,特别不要出现前段时间某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在庭上争论甚至训斥当事人的情形。

四、法庭发问用好“反对”

一、反对提出的方式

关于提出反对的方式,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两点:

1、要及时。

即要在控方发问完毕,证人、被告人回答之前,直接提出反对;更甚者,要在预感到控方发问的目的时,待控方发问还未结束,就提出反对;更为紧急时,辩护人可以直接告知被告人或证人有权拒绝回答控方的发问。

及时的作用在于,一是避免被告人、证人的回答被法庭记录;二是为被告人和证人提供心理支持。

2、要正确向合议庭说明反对的理由。

辩护人在及时的反对之后,需要向合议庭正确的说明反对理由。反对的理由需要我们掌握反对的根据。

二、反对的根据

1、诱导性问题

诱导性问题是指在提问的问题中向证人暗示提问者所期望的答案的问题,简言之,就是问题中已经包含了答案。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例如,在某故意杀人案件中,控方向被告人发问。

控方发问:你是不是用石头砸死了被害人?

辩护人:“反对!诱导性问题!”

显然,这是一个诱导性问题,因为问题中已经包含答案。

在具体案件中,并没有固定的方法识别哪些问题构成诱导性问题。诱导性问题与发问常用的封闭问题容易发生混同,辩护人在具体发问过程中需要着重把握。

在对证人的发问过程中,诱导性问题将导致证人按照发问人的期望作出回答,而不是自己对知悉的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在法庭发问中,属于被禁止的发问方式。

2、误导性问题

所谓误导性问题,就是被告人、证人不作对自己不利的承认,就无法作出回答的问题。

例如,在一起虐待罪案件中。被告人否认殴打了自己的妻子。

控方发问:“你还殴打你的妻子吗?”

辩护人:“反对!误导性问题!”

3、复合问题

例如,在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中,控方对证人发问。

控方发问:“你听到喊声并且看到有人从房间里跑出来了吗?”

辩护人:“反对!复合问题!”

这就是所谓的复合问题。这种问题形式上看只有一个问题,但实际上包含两个问题,需要证人做出两个或以上的回答。

在发问证人和被告人的过程中,一般是“一问一答”方式进行。因此,对上述证人发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问:“你听到喊声了吗?”

答:“是的。”

问:“你看到有人从房间里跑出来了吗?”

答:“是的。”

4、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发问

例如,在一起银行抢劫案件中,控方对证人进行发问。

控方发问:“案发当日,银行周围的情况怎样?”

辩护人:“反对!与案件事实无关!”

发问未围绕案件事实,一般表现在于控方的问题过于宽泛,让证人不知如何回答。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5、问题不明确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控方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控方发问:“斗殴发生前,酒吧里的气氛怎么样?”

辩护人:“反对!问题不明确!”

发问的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当明确、具体,同时,对被告人、证人的发问应“问事实,而不问观点”,要求证人进行猜测、评论、推断的问题,都会被反对,因为刑诉法规定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6、问题重复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控方讯问被告人。检察官盘问案发当晚被告人身处在何处。被告人声称一直在自己的母亲家中看电视。

控方发问:“请再讲一次,案发当晚你在什么地方?”

反对:“反对!问题重复!”

以上只是反对的方式和根据,同时也是辩护人在发问过程中应予以避免的发问方式,应为公诉人同样会以此种方式和理由对变化人的发问进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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