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武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2011年7月、2014年12月,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李某先后被债权人王某、陈某起诉,李某被判应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未主动履行债务,王某、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但李某一直逃避执行。为此,执行法官多次对其做工作,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履行向法院报告自己财产情况和如实填报财产申报的义务。
在2015年承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河滨公园工程、2016年承建垃圾转运站建筑与安装工程和2017年承建土方开挖工程时,李某有意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而是使用朱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工程结算,隐瞒其承包工程所获得的收入,并将大部分款项取现使用或转入朱某名下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其本人炒股等,试图以此逃避法院执行。至案发,被告人李某仍未履行陈某、王某申请执行的剩余执行款共计155702元。
2019年1月,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拒绝申报财产情况,李某被司法拘留15日。同年4月3日,法院以李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月8日立案受理。在一审宣告判决前,李某尚有155702元借款本金的执行义务未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价值1557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明知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为规避法院执行,将其承揽工程所得款项转入他人账户,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应以该罪论处。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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