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时效性是什么意思,具有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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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效性是什么意思,具有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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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来源:陕西网

“办不成事”窗口能办什么事?

记者 王雅

不是群众需求的所有事都可以办理,但都应该得到重视和回应。

社保金没有按时年检不能正常发放、养老保险查不到多年前缴费记录无法接续转移、公司经营执照过期无法在网上申请业务……在莲湖区市民中心新设立的“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前,不时有群众带着“疑难问题”前来咨询。工作人员一边记录,一边现场进行解答。

西安市莲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5月8日,莲湖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正式运行,以破解放管服改革中“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痛点难点,让企业、群众办不成的事,有处找、有人管、有人帮。

有了“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群众办事遇到的问题,就有了“出口”。而除了办事本身,窗口更多的用处也渐渐被挖掘梳理出来。

办不成的事,分类施策

“我们的营业执照在莲湖区登记,但又是未央区城管局在管理,现在都没法办理牌匾标识备案手续,怎么办?”

6月15日上午,沁园春小区沿街商户来到莲湖区市民中心“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求助。

原来,沁园春小区为莲湖区飞地,工商营业执照由莲湖区发放,但沿街路面却属于未央区城管局管理。按照审批与监管一致的原则,群众被告知到未央区办理牌匾标识备案手续。

拿着大兴新区未央城管大队开具的门头牌匾提示告知书,手里又是莲湖区的营业执照,商户无法办理牌匾标识备案手续。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收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后,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马上安排业务科长与未央区审批局对接。未央区了解具体情况后,与辖区城管、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核实,随即研究出解决办法。

当天下午,“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就向群众交出“答卷”,沁园春小区沿街商户到未央区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后,就能办理牌匾标识备案手续了。

“简单地说,‘办不成’的事指的是办事企业、群众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后,未能实现成功受理、成功审批,或多次来大厅未能解决问题等有关情况。”莲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张超解释说。

以往,由于对要办理事项相关政策、程序不清楚,或者是所办事项有其特殊性,属于“疑难杂症”,导致群众反反复复“多跑腿”“跑冤枉路”。

“过去办不成的事,也有反映渠道。比如电话、留言簿、网络等形式,但时效性差。”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信息科科长巨鹏飞说,成立这个窗口,主动给予群众帮助,让群众不会带着一肚子牢骚回去,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明显提高。

“办不成事”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不能办”,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或政策。

张超举例说,之前“莲湖开远门半岛口腔门诊部”申请变更名称,但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以地名或人名命名的规定,因此不能给该机构进行变更。

有的是“很难办”,缺少某些关键材料或需要协调多部门解决的;还有的是由于工作人员不作为导致的“不给办”情形。

针对不同情况,莲湖区对症下药:“不能办”的,做好解释疏导,努力取得反映人谅解;“很难办”的,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看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不给办”的,及时监督问责。有些现场不能明确答复的,事后通过各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开设一个窗口很简单,而要真正把这个窗口发挥出作用,却要做很多“功课”。

莲湖区审批局广泛了解外省先进做法,联系人社、税务、医保等进驻部门首席代表共同研判讨论,制订了实施方案,还向莲湖区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征求了意见。

办事企业和群众到窗口反映问题时,先填写问题诉求单,由窗口工作人员对问题进行初步分类,然后引导到接待室详细了解情况,并进行记录。

窗口的流转过程完成,“后台”的解决过程才刚刚开始。工作人员填写转办单,将问题转至进驻部门或审批局相关科室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制定解决方案向企业和群众反馈。

“群众来窗口办事直接反映问题,我们有严格的办理时限要求,简单事项即收即转即办,一般事项五个工作日内整改反馈。”张超说,复杂事项十个工作日内反馈,还要向群众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度,并持续跟踪督办直至办结,将“办不成的事”一帮到底。

办事要“瞻前”也要“顾后”

现在办不成的事,有处找、有人管、有人帮,因历史遗留问题没办成的事怎么办?

莲湖区审批局总结经验,对之前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收集整理,想方设法破解过去“久拖不决”的事。

有不少群众到窗口咨询过办理针对残疾儿童开展康复的非营利性机构的问题。虽然工作人员告诉群众要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并将办理该事项所需材料及流程一一进行讲解,但目前为止,莲湖区审批局没有办成一件残疾人康复中心登记。原因是缺少办理该事项所必需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根据相关规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人需要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巨鹏飞解释说,群众需要根据拟成立登记的康复机构业务范围,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取得批准文件后,再到区审批局成立登记。

工作人员帮助行动不便的居民办理业务

然而,根据《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莲湖区残联认为,在莲湖区政府未授权的前提下,自己不再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由具体业务所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但其他相关部门则认为,本部门只负责对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管,也不是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

针对这个问题,莲湖区委区政府要求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政府等部门,积极参与解决因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产生的问题,区审批局及时与区残联、区民政局等部门联系。为了确保提请会议研究的意见更加客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审批局还联系了一名法律顾问,再次研究确认。

7月22日,莲湖区召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专门研究了“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接到的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登记的相关问题。

最终,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服务职责按照注册登记、监督服务和注销登记三个环节进行细化,莲湖区残联、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和区审批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这件过去“办不成”的事办成、办好。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权力和责任下放到基层,给办事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凸显出信息不统一、部门协调不畅等问题。”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李小军说,“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希望通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一起为群众解决“办不成的事”。

一边解决之前没办成的事,莲湖区审批局还拓宽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渠道,推动“未诉先办”,加强主动治理,解决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一窗通办”的基础上,在大厅位置设置服务台,将服务前移,第一时间接受群众咨询,主动指导帮助群众网上填报、准备材料,提高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办理的业务较为复杂,提交的资料很多,内容也有严格的要求。对此,社会事务科专门组建了一个QQ群,主动问需于企、问需于民。

486个人的大群里,不停地有人发消息询问,社会事务科内勤张寒枝会耐心地一个个解答。“我们的初衷,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指南的知晓度、精准度,破除阻碍企业、群众办成事的隐形壁垒。”张寒枝说。

“办不成事”窗口的多重效应

开设4个月来,莲湖区的“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只收到11个问题,其中5件属于一般性咨询,3个属于“不能办”事项,需要区域内多部门协调处理的事项有2件,还有1件需要跨区协调办理。

“严格讲,‘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只受理并办成了两件事。”张超认为,这是可以预见、极为正常的状况,“大厅办理的都是居民日常高频事项,相对比较简单,而且现在基本不会发生以前那种明明能办、却故意‘吃拿卡要’不给办的情况。”

既然启用频率这么低,推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的价值何在?设立这个窗口是否会助长具体办事窗口的“惰性”?

“不能这么衡量,即使几个月才有两件事办成了,对群众来说都是大事。”张超认为,“这块牌子立着,群众心里也有底,知道遇到困难,还可以来这里问,有地方能管。”

在莲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科长马学堂眼里,“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反而对其他业务窗口,提供了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在现场勘验一家培训机构时,由于教学场所没有消防通道,按照规定不符合开办条件。这时候,工作人员可以进行退件,要求整改后再重新进行现场勘验。

但是,马学堂发现,这家培训机构旁边是一家托管中心,两家机构仅一墙之隔,将300平方米的场地一分为二。“由于开办托管和培训机构的要求不同,”马学堂解释说,“我们建议将中间的墙体打通,形成完整的消防通道,对两边都更加安全。”

在马学堂的帮助下,讲利弊、谈得失,托管中心与培训机构达成一致,决定拆除墙体,共用消防通道。“后来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告诉我,两家互惠互利、相互帮助,还成了好朋友。”得知消息的马学堂也很高兴。

事实上,“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更多时间做的是解释和咨询工作。“群众有疑惑的,不知道往哪走、在哪办的都可以来这个窗口,未必登记到表格中,但我们会尽所能告诉他们解决的途径。”巨鹏飞说。

除了“办不成事”的招牌,莲湖区市民中心的窗口还在一些细微之处展现出善意和温情。

一位老人正在便民窗口前坐着等待,而里面的工作人员却不见踪影。

不一会,工作人员蔡小莲急匆匆地回到窗口。原来,她是给老人充燃气费去了。她解释说:“窗口缴费系统升级,无法充值,只能去自助服务厅。”莲湖区市民中心设有24小时自助服务厅,群众可以自行充值电费、天然气费等。

那为什么没有提前发公告,通知群众去别的充值点或到自助厅办理?

“发公众号,老人们看不到的,他们甚至没有智能手机。”蔡小莲说,现在现金缴费充值的网点越来越少,好多老人都习惯来大厅,但不会使用自助设备。

给老人交代清楚,蔡小莲又重新回到岗位上忙碌起来。不管市民中心内部如何调整变化,这里始终保留着便民窗口。

“无论手段和渠道如何进步,群众利益无小事。”李小军说,要从“办不成的事”中学会总结分析、归纳剖析,梳理出共性问题,通过改进服务、完善制度,让今天在“办不成事”窗口办成的事,明天去普通业务窗口也能办成。

(当代陕西 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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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文/孙延宜(山东)

“副刊”是新闻报刊界的专有名词。《现代汉语词典》中说得简明扼要:“报纸上刊登文艺作品、学术论文等的专页或专栏。”而《辞海》中则说得较为详尽:“一般报纸上刊登文艺作品或理论文章的固定版面,每天或定期出版,多数有专名。最初称副张或附张,大都刊登‘清闲’文字。报纸的副刊一般要求与新闻、评论起配合作用。”

近读《实用新闻宣传学》(史振伟 高熠 著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发现其中也对副刊“浓墨重彩”了一笔,眼界大开,不吐不快。

副刊,门第低微的“报屁股”。中国报纸初创时期是没有专门副刊的,但报纸中刊登诗词、散文、小说等文艺性作品却很早,这种把新闻和副刊文字混杂刊登在一起的做法一直持续到1897年11月24日出版的《消闲报》。当期《消闲报》专门把诗词、掌故、谐文、传奇之类的消闲文字集中刊登,随主报《字林沪报》附送,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副刊。只是当时这种补白性的文章还没有被称为副刊,而是被人们戏称为“报屁股”。1911年《申报》出版“自由谈”,1914年《新闻报》出版“快活林”,它们开始为副刊起一个栏目的名称了。1921年10月12日,《晨报》把其专门刊载文艺作品的第七版改为四版单张出版,主编孙伏园请鲁迅先生起一个名字,鲁迅主张采用“晨报附刊”,《晨报》负责人蒲殿俊是书法家(光绪进士,留学过日本,曾任段祺瑞北洋政府的内务部次长),他写成了“晨报副镌”。1925年10月1日,大诗人徐志摩接替孙伏园任主编,将之改为“晨报副刊”,报纸“副刊”之名这才闪亮登场。

副刊,文学繁荣的“助推器”。旧时的办报者多是秀才举人出身,写旧体诗歌是他们的雅兴和特长,在新闻不足的时候就用旧体诗来填充一下版面。1934年孙玉声在《报海前尘录》中说:“缘彼时日报风气未开,材料艰窘达于极点。每日拼凑报板,恒有缺乏之虞。为文人每喜弄笔,时以诗词等稿投入馆中——作为补白之用。”从晚清到解放前,作为“报屁股”、“补白”的副刊在市场上广受读者的欢迎。那时候的副刊比较独立,报纸总编辑基本不大干预副刊的编务。著名报人邵飘萍创办的《京报》最多时曾拥有20多种副刊,1925年2月7日,他发表声明说:“各种副刊上之言论,皆各保有完全的自由,与本报无须一致。”许多报纸都是请文学家、大学教授来当副刊的主编,让他们自由发挥。《消闲报》的一个主要编辑就是著名文学家吴趼人,《晨报副刊》的主编有李大钊、孙伏园、徐志摩等。可想而知,身为文学家的副刊主编,他们自然喜欢在副刊上发表文学作品了。李伯元的小说《官场现形记》发表于1903年至1905年的《繁华报》上;张恨水的小说《啼笑姻缘》1931年在上海《世界报》上连载;巴金的小说《家》1931年4月18日起连载于上海的《时报》副刊上;鲁迅的《阿Q正传》、《狂人日记》、《故乡》、《一件小事》等都是在《晨报副刊》上面世的。时间一长,人们一提起副刊就认为是刊登文学作品的园地了。无怪乎有人说,没有报纸的副刊,就不会有我国近现代文学的繁荣。

副刊,休闲娱乐的“大观园”。副刊不只刊登文学作品,否则就成为文学杂志了。副刊从一开始就是供休闲娱乐用的,我国第一份副刊《消闲报》就是如此。曾任香港《文汇报》副总编辑、代总编辑的曾敏之说,香港报纸副刊有五大特色“文、武、娱、秘、淫”。“文”即文史;“武”即武侠小说;“娱”即娱乐明星;“秘”即秘闻内幕;“淫”即色情内容。金庸说他办的《明报》副刊有五字真言“短、趣、近、物、图”。“短”指文章短小;“趣”指新奇有趣,轻松活泼;“近”指副刊文章也要有时效性,接近新闻;“物”指言之有物;“图”指图片、照片、漫画等插图。因为副刊图文并茂,文字轻松活泼,所以深受上上下下的欢迎。一代伟人毛泽东也爱看副刊,1957年3月10日,毛泽东对《文汇报》总编辑徐铸成说:“你们的报纸办得好,琴棋书画、花鸟虫鱼,应有尽有,我也爱看。我每天下午起身后,必先找你们的报看。”

……

说起副刊来,自然忘不了《滕州日报》的副刊“荆泉”,《大众日报》的副刊“丰收”,《齐鲁晚报》的副刊“青未了”等,她们既独具地方特色,又坚持不断创新,就像连队的食谱一样,适合各类读者的阅读口味,堪称我每天的“美味佳肴”。

苏轼说:“宁可食无肉,不可居无竹。”那么,我要说,在信息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在读报时,宁可不读新闻,也不可不读副刊。

好副刊是一份报纸的代名词,更是启发、指导人们修身养性的良师益友。

副刊不“副”,我深深地爱着她。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律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编辑导语:网购时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有些商品明明是两个订单,却是一个物流;而有时候一家店铺买的东西却分批次发货。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是因为订单被拆分或合并了。本篇文章中,作者分析了订单拆分和合并的原因,感兴趣的小伙伴不妨来看看。

现在网络购物已经在我们生活中非常普遍,但是我们在平台下单购物时,有时候会发现自己明明是同一个店铺购买的东西却分成两次发货;或者是不同的订单,在发货时却是在一个物流里面;这其中蕴含着什么原理呢?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电商中常见的订单拆分与合并,分别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说一下。

一、什么是订单的拆分与合并

订单的拆分:首先拆分的话其实就是将一个订单拆分成多个子订单。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同一商家主体的拆单和不同商家主体的拆单;将订单的发货单拆分为多个多个发货单。

订单的合并:订单的合并就比较简单了,只是发货单的合并,而不是改变用户实际订单。

二、拆分合并订单的原因

拆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发货和结算方便,而合并的目的是节省平台的发货成本

三、订单的拆分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订单的拆分一般我们主要分为两个内容:订单的拆分,订单的发货单的拆分,也可以理解为用户下单的订单拆分和商家根据用户下单的发货单的拆分。

虽然整体上都是订单的拆分,但是我们要搞清楚业务流程,看的时候要分为两个部分来看。

不管是拆分还是合并影响因素基本上都是以下几点:

第一个影响因素在上面也说了,不同的商家主体导致的拆分,因为最后他们涉及的财务结算,资金流向不一样,所以需要拆分订单。第二个影响因素是不同的仓库,对电商商家来说,他们的货物存储可能是有多个仓库的,一般会按照城市来进行一个区分,不同城市的仓库的商品在合并下单会后,需要自动的进行订单分单下单。第三个影响因素是商品属性的不同,如我们购买的商品是易碎品,那就不能同普通商品一起发货;再比如生鲜类的商品,大部分都是有一个配送的时效性,或者是它运输方式可能不一样(需要空运等),所以一般可能需要与常规的商品进行区分开。第四个影响因素是业务场景,如商家设置了秒杀,预售等活动商品需要进行独立下单,包括一些海外购之类。

四、订单的拆分场景1. 订单提交前的拆分

主要是指的是通过入口的限制和区分,实现不同商家或者不同销售场景的商品,不能一起提交订单。

最常见的就是说我们的一个外卖商品,大家在点外卖的时候,不管是美团的还是饿了么的,外卖我们都是先去选择商家,然后每个商家里面,他的购物车都是互相独立的。

比如你点了肯德基的一个外卖,然后你选了很多商品之后,再切换回来,去点一个蜜雪冰城,你就会发现他们的提交入口,两个购物车是互相独立的。

这就是说我们是通过入口的限制和区分实现了不同商家他的订单不能一起提交。

还有一种,比如我们经常遇到的秒杀或预售的商品。

这种商品,我们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购物车按钮的,只是能通过直接支付这一种方式来进行提交。

对于这种类型的商品来说,也是在订单提交前就已经通过功能上的限制,限制了这个商品不能一起下单。这也是订单提交填前的一个拆分。

总结:订单提交前的拆分,比较常见的两种限制情况:

购物车按照商家区分限制,不能同时提交多个商家的订单。限制只能进行单品购买,不能添加购物车。

2. 提交订单时的拆分

提交订单后时拆分指的是我们在订单生成的时候,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原则进行一个订单拆分,这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淘宝,在购买不同商家主体的商品的时候,加入购物车里一起下单时就会发现,我们提交订单后, 订单列表里面的商品会按照不同都商家主体进行了拆分,成了不同的订单。

总结:这个就是淘宝的一个拆单规则,会按照不同的商家主体来进行拆分订单

但是这几个是可以合并进行支付的,当然在部分系统中,在订单提交时的拆分时,也会考虑一些配送方式和仓储物流商品类型的信息,这个是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场景设置的。

3. 支付时订单的拆单

这个就要拿京东举例了,不管你是选择自营商品,还是叠加其他另一商品,也不管你选的商品类目,在订单没有支付前,它都只是一个订单。

然后你进行支付时,它再按照不同的供货主体和一些发货方式,仓储,类型,类目等进行拆分。

这就是订单支付时会做的一个拆单,在未支付前只会作为一个订单。

总结:以上的三种场景就是相对于订单的一个拆分,也可以理解为用户端下单前的订单拆单。

这种情况下的拆单用户是可以实际地看到它的,可以看到不同的订单和订单号。并且在每一种场景里面,他的一些拆单规则也不一样。

一般情况下,最基本的是需要按照交易主体进行拆分的,这个是必须拆分的。

至于其他按照发货方式,仓储商品类型等,可以在订单的时候做拆分,也可以在发货的时候拆发货单,这个是根据业务要求来的。

五、发货单的拆分

发货单的拆分,其实就是在商家后台,仓库物流发货的时候做的拆分。

首先我要了解发货单和订单的关系,正常情况下是一个订单,对应一个发货单,(1对1的关系)。

但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订单也可能对应多个发货单(1对n的关系),它做了一个拆分。

那为什么要做拆分呢?

为了提高分拣效率,或者是物流或仓库(多仓发货)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做发货单的拆单,其实也是在上面的影响因素里面的。从用户层面考虑,用户已经下单完成,达成了这种购物协议,商家如果随意更改用户的订单,则会造成用户对此不信任,影响应该用户的体验。

六、订单的合并

订单的合并比较简单,和订单的拆分一样,不是将用户的两个订单做合并,这里也是将发货单做了合并。

“合并发货”要遵循一个原则,将满足条件的订单包括买家的 id,收货人的姓名,电话,地址信息都是一样的, 并且满足合并发货的物流配送需要求的,才可以合并到一个进行发货。

这里要注意用户的数据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所以一般我们用户端还是显示的两个订单,但是两个订单的物流单号可以看到是一样的。整体框架:

总结:订单拆分,我们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内容:

订单的拆分主要发生在提交订单前和提交订单时,以及我们进行订单支付的时候。一般在支付后,不会再对订单进行处理。

发货单是已经支付成功的订单,因为仓库配送及商品等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只是针对发货单进行合并而不会修改用户的订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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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究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引言

法律上的“时效性”即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很多人都不知道权利的行使还要受到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是为了让其他人逃避责任。

这也说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有些权利的行使需要自己去争取。那么,是不是所有权利的行使都受时效的限制呢?

一、赡养老人是职责也是义务

1.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将女儿告上法庭

家住在河南周口某社区的老人林某有女儿杨某和儿子杨某甲两个孩子,本来林某年事已高,儿女双全是好事,可现在女儿却对她不管不顾。

原来当初林某的老房子拆迁时,女儿杨某以为自己也能分到一点钱款,可是林某将拆迁款和安置的房屋偷偷给了儿子杨某甲,并且面对前来询问的女儿态度十分恶劣,不正面回答女儿的问题,还将女儿赶了出去。

林某的这一举动让女儿杨某非常寒心,平日里她对林某照顾有加,经常去看望母亲还会给她买东西,可现在却遭到了这样的对待。于是,王某自此之后没有再去看过林某,也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

多年过去了,林某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生病住院花费了许多钱,经济上也出现了困难。这时她要求杨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但是遭到了杨某的拒绝。

杨某表示,时间过去太久,当初你不要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更不会掏这笔钱。

2.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面对这种情况,吴某只好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承担赡养义务并支付一定的赡养费。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当中杨某因没有得到相应的财产,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不合理的行为,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至于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林某有权请求杨某支付赡养费,并且这一请求可以随时提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用800元。



二、诉讼时效适用所有情况吗

1.诉讼时效制度

首先,我们先来确定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该期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诉讼时效过了之后,这时权利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可能就不再支持其诉讼请求,面临败诉的结果。

但诉讼时效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权利的行使,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的权利行使都有诉讼时效的要求,那么很多不想负责的人便会想要钻法律的空子。




2.一些特殊情况

实际上,根据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直到侵害,这时候诉讼时效制度就不适应,否则会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伤害。

其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往往属于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本来就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因为时间够长就归他人所有。

其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关于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等相关问题,不能因为逃避的责任的时间长短,就免除对方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未成年子女,还是需要赡养的老人,该承担起责任的人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子女应该赡养父母,在上述案例当中,杨某因为母亲没有将财产分配给她而不履行赡养义务,是不合法的行为。

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的职责,也是法定义务,赡养义务需履行。而且请求支付赡养费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林某有权请求杨某支付赡养费,并且这一请求可以随时提出。



三、诉讼时效制度十分有必要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会疑惑,诉讼时效的制度反而为那些不想还钱的人提供了保障,这下债权人的权益怎么维护呢?

实际上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只是法律上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际权利也一同丧失。

对方欠钱的事实无法改变,在生活当中仍然可以采用催促、协商的方式来督促对方还钱。我们需要明白的一点是,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而不是使得债务人逃避还债。

一方面,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债权人应该积极行使权利,要回属于自己的债权,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将二三十年前的债务问题搬上法庭,不仅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类债务问题取证也十分困难。

如果你多次讨债,但是对方仍然没有还钱,或者当对方表明“等我过几天就还”、“发工资还你”等要还钱的意思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开始计算。

只要你一直向他要钱,并保留相关证据,法律就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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