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在线工作时间确定经济从属性的做法简单易行。借鉴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我国可以将每日平均工作超过4小时且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网约工,认定为与平台企业存在经济从属性,作为强制参保社会保险的主体。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这一判断标准对网约工和平台企业来说都是易于把握的。值得一提的是,在工作时间计算方面,网约工的待勤时间与普通劳动者存在区别。后者的待勤是为了随时准备着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一般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而网约工的工作安排灵活,很大程度上由自己掌握,因此不能把其所有的在线时间都视为待勤时间,否则网约工通过在线而不接单就有可能达到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标准,从而成为强制的社会保险参保主体,道德风险较高。据此,网约工的工作时间应当从成功接单之时开始起算,至本单完成之时结束,其他的在线时间不计算在内。
职工社会保险以上一年度在用人单位每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的缴费基数,新职工以第一个月的足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按照本地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人和自愿参保人都是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我国职工的工资发放周期和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决定的。网约工虽然工作时间灵活,由平台按照接单量及时结算和发放报酬,但是每月的收入是可以统计出来的。应当要求平台企业在结算每一单报酬时预扣社会保险的缴费额,参照职工缴费的代扣代缴办法,每月核算应付款,最后统一结算网约工的应得报酬。这在企业财务制度的框架内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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