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1月5日,张某某与公司签订了至2015年1月5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5日张某某与公司签订了至2017年1月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被派遣至另一石油公司工作。2015年3月1日张某某与另一石油公司签订了至2018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28日张某某与另一石油公司签订了至202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1月10日,张某某收到另一石油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由于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因,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决定于2019年3月6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某在另一石油公司工作至2019年3月6日,并完成了3月6日在另一石油公司的工作。另一石油公司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张某某申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另一石油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2019年7月12日,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张某某于1969年3月7日出生,且已经完成了2019年3月6日在另一石油公司的工作任务,另一石油公司以张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另一石油公司应支付张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776.42元。另一石油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张某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
【律师解析】
虽然一审二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主张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某于1969年3月7日出生,且已经完成了2019年3月6日在另一石油公司的工作任务,另一石油公司以张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另一石油公司并非违法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张某某请求另一石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亦认为,另一石油公司以张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张某某请求另一石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予支持。
但二审认为:张某某与另一石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张某某于2019年3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另一石油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张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双方于2019年3月6日终止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另一石油公司终止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张某某关于另一石油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某与另一石油公司自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规定,另一石油公司应向张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律师也是认为虽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法律也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能在法定年龄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