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所周知,劳动合同一般不得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的情形,但也有例外。其中之一就是当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专业的培训之后规定的违约金就是合法有效的。
小陈是一医疗机构的职工,在接受了机构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签了一个违约金协议,后来他违反协议规定提前离职并支付了10万元的违约金,他诉诸法院希望机构返还违约金,最好法院并没有支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种小陈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诚实信用的履行义务。他们之间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约定,即“乙方在甲方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限内,如提出调离本市,报考平度市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研、辞职、自动离职等,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乙方向甲方交纳10万元违约金”,该条款系手写体,小陈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该条款的约定应当是充分知悉的,亦应知道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律师和法院的观点也是一致的,小陈应当支付违约金。因此小伙伴们签订相关的培训违约金要认真思考,谨慎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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