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约定因出嫁而收回土地2025,能否收回出嫁女土地承包的经营权

房产纠纷 编辑:湛一博

一、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约定因出嫁而收回土地2025,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约定因出嫁而收回土地

土地承包合同不能约定因出嫁而收回土地,但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能否收回出嫁女土地承包的经营权

现年58岁的祁某系该县某村农民。1999年1月,以祁某为户主的一家4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2月,祁某女儿小红结婚嫁到外村,由于该村所留机动地紧张,致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2004年7月,祁某所在村委会依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祁某女儿1.5亩承包地,作为家庭承包地补给本村村民魏某经营管理。后来,祁某认识到村委会收地的行为违法,多次要求村委返还却遭拒绝。

去年9月,祁某以侵害其承包地使用权为由,将该村委会及村民魏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1.5亩承包地的使用权并赔偿两年的承包经营损失32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规民约是村委与全体村民集体约定的,属双方自愿行为。据此在祁女婚迁后抽地是沿习传统做法,村里多年来抽、补土地都是这样办的,符合群众利益和村情民意,村委并未侵权,故拒绝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9年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被告村委在本村形成如下不成文约定:在每年6月30日前出生、迁入的均可分得承包地;在6月30日前婚迁或亡故的都将承包地收回,用于在人地发生矛盾时补地。祁某与村委认定,被收回的1.5亩地两年纯收入约为1350元。

法院认为,祁某作为本村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党的有关政策,并经县政府确权,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承包期内,祁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收回。被告村委以祁某女儿婚嫁外村为由收地的行为,既无法定事由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返还。但由于该承包地已承包给魏某,由村委会返还已不可能,应由魏某返还。村委会违法收地给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可据双方对农作物纯收入的认可数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认。遂依法判决魏某返还祁某原承包地1.5亩;被告村委会赔偿祁某1500元经济损失并全额承担诉讼费。

村委会自定的村规民约不合法,致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结果被村民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村委会败诉。

三、出嫁女能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分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四、出嫁女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款

法律分析:考虑其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管是“出嫁女”或者“入赘男”,满足了以下这两个条件,可以享受到土地补偿款:

(1)形式要件,即当事人户籍在本村民小组;

(2)当事人在村民小组生产、生活。

依赖村民小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外嫁女未取得新承包地,原村土地承包权期限有规定吗

法律分析:有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嫁入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嫁入地未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六、外嫁女出嫁后土地就要被收回吗

法律分析: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其内妇女结婚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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