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多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桐

2025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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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24%-36%可以不还吗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迎来大范围调整,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原则也将成为历史。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看点1

民间借贷利率的

司法保护上限

挂钩LPR

新《规定》明确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看点2

对职业放贷行为

作出限定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看点3

打击套取金融机构

贷款转贷行为

贺小荣介绍,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基于此,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看点4

贯彻《民法典》

“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

贺小荣介绍,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看点5

“民间借贷利率的

司法保护上限

也不是越低越好”

最高法表示,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0日,王某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本金为5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借期为3年,第一年利息12万元提前扣除。同日,刘某将38万元转至王某账户。

债务到期后,刘某要求王某依协议偿还本金50万元及剩余两年利息24万元,王某以刘某收取“高利贷”为由拒绝全额还款。

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本息合计74万元。

刘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检察官提醒

对照法律规定,刘某向王某出借款项的行为中,存在“砍头息”和“高利放贷”情形,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因此,刘某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

民间借贷作为传统融资方式长期活跃于社会生活中,它手续简便、方式灵活、能盘活社会闲置资金,是正规金融服务的重要补充,但高利率、不规范操作也极易引发纠纷,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金认定规则:“砍头息”行为被严格禁止。根据民法典第670条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法院将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例如本案中,虽然《借款协议书》载明借款本金为50万元,但刘某在放款时直接扣除首年利息12万元,实际仅转账38万元。司法实践中,实际借款本金会认定为38万元。

二.利息保护标准:LPR四倍红线需牢记。为防范高利贷风险,2020年8月20日修订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来以年利率24%和36%划定“二线三区”的规则,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该标准具有动态性,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以本案为例,合同签订日(2022年3月10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7%,故本案合法利息上限为年利率14.8%(3.7%×4),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三.证据留存很关键,合法权益有保障。进行民间借款时,应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务必注明合同成立时间,载明出借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并明确约定合法利率。资金往来务必通过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可追溯方式,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如遇违法催债或利率纠纷,可凭借款合同原件、转账凭证、利息收据等证据,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支付令等合法途径维权。请谨记:规范借贷行为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只有守法操作才能确保双方权益,让民间融资真正成为便捷安全的资金周转方式。

供稿:宝安检察 编辑:逸恒

民间借贷利率限额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最高法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

贺小荣透露,最高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具体而言,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贺小荣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贺小荣认为,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曾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贺小荣介绍,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代表多次提议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为此,经最高法院研究,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与此同时,在此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法院还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张艳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制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频发,行为人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以高额的利息损害广大群众权益。为杜绝民间借贷乱象,保护金融交易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法条。

天津见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辉律师介绍,此前,我国民间借贷利息24%以下的为合法利息之债;24%到36%之间的为自然利息之债,债务人自愿支付的,法律不予禁止;超过36%的为违法利息,法律不仅不保护,债务人已经实际支付了的,还可以起诉要回来。

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生效,2020年8月20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此次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法律将严厉打击。以2020年7月20日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大幅度下降。同时,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这个上限。从此,高利放贷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不仅代表了国家对高利放贷行为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也体现了国家治理高利贷市场乱象的决心,有利于保持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稳定。 本报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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