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表示一致签订了合同之后,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受到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陈某诉赵某某、吴某合伙合同纠纷案2020 年,陈某与赵某某微信沟通开展入场经营合作事宜,陈某给赵某某指定账户上转账 30000元,事后了解,指定账户为赵某某妻子吴某账户。赵某某收到委托人款后一直借故不予办理合作事宜,构成根本违约,损害陈某的合法利益,造成陈某严重经济损失。陈某多次与其沟通协商未果,故委托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我所接到案件后,梳理细节,列出其中案件要点,首先被告与委托人构成合同关系,委托人已经履行支付义务,被告未履行给付场地使用的义务。委托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好场地使用情况及费用情况。根据被告要求,委托人于2020年12月根据被告(赵某某)要求,支付至指定账户(吴某)30000元,用于租赁场地费。因此,双方构成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委托人合同款项后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被告收到委托人款后一直借故不予办理合作事宜,构成根本违约,委托人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本金30000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吴某系赵某某指定款项接收人,且吴某系被告赵某某对外声称的妻子,吴某是债权人陈某主观上的信赖对象和客观上的信赖利益负担人,3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委托人有权向两被告主张债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委托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多次找被告赵某某协商,但被告赵某某承认退还款项,但一直拖延退款,从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历经一年多。无奈之下,委托人被迫只得寻找律师以诉讼维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其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合同关系解除;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陈某30000元。